工作心得:派驻监狱检察监督的相关问题
目前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数不少,但存在着更迭频繁、新旧不一、“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等问题,同时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工作也面临着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查办案件力度不大、监督实效不理想、监督范围太广等现状,且存在着派驻检察立法依据不足、派驻检察院体制设置不科学、监督理念更新不及时、监督程序设计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应从规则体系、组织体系、方法体系、保障体系等方面建构立体化的派驻监狱检察监督体系。
201X720日,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检察监督体系的概念,而构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关系到检察监督体系的力度与成效,其中派驻监狱检察监督体系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但是频频发生的“牢头狱霸”、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违法变更刑罚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如201X年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黑龙江讷河监狱服刑罪犯利用手机网络、案等被媒体披露后,又一次把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工作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建构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司法规律的派驻监狱检察监督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一、梳理与透视:派驻监狱检察监督之文件
(一)派驻监狱检察监督部分相关规范性文件之梳理
如何改进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检察、巡视检察等四种监督方式,如何强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查办职务犯罪等三种监督方式提出了具体意见。
(二)派驻监狱检察监督部分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透视
从上述表格对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工作的部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可以发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数不少,反映出国家加强和规范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工作的力度,但也可以看到:一是相关规范性文件更迭频繁,目前人员少又参差不齐,监督任务重的派驻监狱检察部门来说应接不暇,有的还未消化就有新的指导意见出台,而有些文件只是频繁更新部分内容,原有文件并没有因为部分内容更新而废止,以致于派驻监狱检察部门难以区分和把握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差异,感到无所适从;二是相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等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三是相关规范性文件“政出多门”,不仅存在检察文件、法院文件、监狱管理行政文件,还因各自部门
、省份不同的理解而规定不同的实施意见或细则,导致执法办案标准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浪费了司法资源;四是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一些检察监督制度如逐案审查、全过程同步监督、网上信息共享等,因派驻检察部门现有人员配置和技术条件局限等而面临尴尬,制度预期的监督目标的实现大打折扣;五是贯彻着“职权本位主义”思维,基本排除了与减刑假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刑人参与到检察监督中来。
二、实践与困境: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工作之现状
(一)从监督力度看,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工作力度整体上在不断加大
人民检察院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的人数整体上逐年上升,从201X年的9883人上升到201X年的23831人,由于201X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因而201X年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的人数为23827人,略高于201X年的201X2人,表明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力度在不断加大,体现出国家全面加强和规范派驻监狱检察监督的决心与勇气。
(二)从查办案件看,查办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案件力度不大
查办监狱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是派驻监狱检察监督的主要职责之一,也是加大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的有力措施。司法实践中,监狱系统有着相对隔离、封闭的特点,且监狱警察熟悉法律,一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较多的自我保护手段,直接或间接利用其职务、地位等有利条件实施犯罪,将犯罪行为置于正当的职务行为掩盖之下,作案手段狡猾隐蔽,往往案前精心策划案后刻意隐瞒,使得其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被他人察觉,发现案件线索难;同时取证对象多为罪犯及其亲友,其害怕监狱警察打击报复,又担心自己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撤销,其隐匿事实、抵触调查心态突出,取证难度大;因而,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案件存在查办难、查办力度不大等现状。据最高检201X年工作报告,201X年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252人,相对于201X年查办的受贿犯罪14062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3864人来说,数量少,力度不大。
(三)从监督实效看,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实效不理想
目前,派驻监狱检察监督质量不高、权威缺乏、效果不理想,是困扰派驻监狱检察工作开展的因素之一,而影响监督实效的因素纷呈复杂:从监督力量看,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工作涵盖了从收监、日常教育管理、出监等全过程,实际上就是要对每一个罪犯的服刑全过程进行跟
踪,这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但目前派驻监狱检察部门人员少,工作量之大与人员配置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影响了监督实效;从监督水平看,由于人少任务重等原因,监狱检察监督触角不深,很难做到全面全程同步监督,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也多是书面审查,很难去核实调查,有的存在着迫于压力不敢监督、碍于情面不愿监督、疏于学习不善监督的情形,使得监督实效大打折扣;从监督手段看,主要是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书,这种监督手段仅仅停留在建议层面,缺乏强制力,其落实还有待于监狱的自觉和检察机关的督促,现实中存在着监狱对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意见书、检察建议书不理不睬、甚至束之高阁的现象,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权威与实效。
巡回检察组演员表
(四)从监督范围看,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工作范围太广
派驻监狱检察部门不仅要重点深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继续加强对服刑人员中“有钱人”“有权人”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监督,强化对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也要深入服刑人员的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开展日常监督工作,还要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既要重视执法监督,又要查办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驻监检察室的工作职责不仅包括监督监狱
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还包括对监狱之外的有关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检察监督。这些狱外监督工作包括对法院减刑假释审理活动和裁定的监督,以及办理监狱罪犯的诉求、保护罪犯合法权利等。”可见,大到监狱监舍的建筑安全、小到罪犯的伙食卫生都要予以检查监督,可谓对监狱的方方面面都要予以关注,检察监督范围广、内容纷杂。
三、反思与检视:派驻监狱检察监督工作之问题
(一)从监督依据看,派驻检察立法依据不足
由于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其他检察监督职责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监督方式,派驻检察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派驻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或者派出检察院,对监管场所的刑事执行活动进行近距离、实地、即时监督。”派驻检察有利于全面、动态地掌握监管场所的情况,并且能够及时制止和纠正监管中的违法行为。但是,“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对刑罚执行予以监督的权力,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派驻检察室或者检察院这种专门监督方式,现行派驻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7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37条和201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制定的《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还有201X年通过的最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201X年通过的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以及201X年通过的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等都强调了要坚持派驻检察这一具有中国特的刑事执行监督方式,健全派驻检察工作制度。但是这些规定的权威性远远低于法律,只是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对检察系统内部而言效力层次较高,但对外其效力层次低,一些被监管的机构对这种监督方式心有疑虑,甚至对派驻检察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接受监督的意愿大打折扣,甚至可能产生抵制监督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