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治理RULE OF LAW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 周超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下半年起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监督方式改革给监狱检察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以检察机关管理体制为切入点,探索构建满足新时代法律监督刚性需求的监狱检察管理体制。
关键词:监禁刑;执行;监督;检察模式
中图分类号:D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2-0086-0001
一、机构设置的模式选择
(一)省院派出模式
由省级检察院直接设立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专门对口监督一省监狱管理局及所辖各监狱。省院派出模式有着现成的参照系可供借鉴,即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应一省的铁路运输管理部门。省院派出的益处:对等监
督,强化监督力度;全省统筹,凝聚监督力量;统一尺度,提升执法公信力。省院派出存在的障碍:分散在各地检察院的监狱检察编制,需要上划省院后统归刑事执行检察分院,同级党委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这方面能否给予有力支持是成败的关键。
(二)市院派出模式
由地市级检察院设立派出院作为它的派出机构,派出院为市院独立的二级财政预算单位,检察官由市院提请同级人大任免,依托市院向同级人大作报告,派出院检委会独立行使职权,派出院检察长兼任市院的党组成员。市院派出的益处:更加熟悉当地实际情况,监督便利性得到提升。弊端:派出院与派出它的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其他内设机构的关系难以理顺。派出院的后勤、综合、行装、党自成一体,疲于应付上级对口各个条线工作,开展检察监督难免头重脚轻,监督的专业性难以发挥出来。派出院行使的县级院的职权,派出院人员流动到市院需要通过遴选,人员流动存在障碍。
(三)院处合一模式
由地市级检察院设立派出院作为它的派出机构,且派出院与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所处/执检验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派出院的综合、后勤、行装、党体系与市院合二为一,派出院为纯业务部门,专职开展监狱检察。
(四)混合设置模式
所谓混合模式,即维持现状。一方面,省级院派出、市级院派出、划片设院、院处合一等各种模式并存;另一方面,派出院监督范围囊括了除监狱检察之外的看守所检察、社区矫正检察,甚至还包括了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等。混合设置模式是对历史和现实的尊重,同时也是一种无奈的妥协。
(五)划片设院模式
派出院的设立突破现有行政区划的界限,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监督管辖体制。新
时期全国性的监狱布局调整工程列入国家基
础设施项目计划:一方面因地制宜建造新监狱;
另一方面是对现有监狱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搬
迁和撤并,使监狱基本位于或靠近大中城市、
城镇和主要交通沿线。根据对罪犯管理和改
造的需要,逐步按照高度、中度、低度三个
戒备等级对监狱进行分类建设和管理。
二、履职导向的分工机制
(一)监狱巡回检察
巡回的目的是确保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
活动中正确实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
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假错案,促进监狱
提升改造质量,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巡回的内容包括: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执行刑罚活动情况,重点是罪犯教育改造、
刑罚变更执行、监管安全活动情况;派驻监
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情况。根据工作实际,
还可以包含《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
中列举的其他项目。
(二)驻监日常检察
驻监检察室至少配备一名员额检察员,
统筹考虑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派驻检察人员每周在同一检察室的工作时间
不少于两个工作日。驻监狱检察主要负责以
下工作:一是检察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奖惩
等情况;二是列席会议了解监管改造情况;
三是对接巡回检察,监督巡回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四是开启检察官信箱,收集、登记
罪犯控告、举报、申诉材料。派驻检察人员
每周将开展派驻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如实记录
并按照规定报送和存档。
(三)刑罚变更执行监督
巡回检查检查中对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的监督更多的是一种蜻蜓点水式的案
件质量评查,而日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案件仍然是派出院最主要的业务,突出
对“三类罪犯”等社会影响重大、关注度高
的罪犯减刑、假释的监督;对核计分高、专
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以及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
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着
重调查核实,从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严格把
关,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四)监狱罪犯合法权益保障
重点从以下方面维护好监狱罪犯的权
利:一方面,依法维护监狱罪犯享有法定权
利,如获得刑事奖励权、休息权、劳动报酬
权、会见权等,使他们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
权威,又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另一方面,
依法开展被监管人死亡和监管事故检察,依
法监督纠正监管人员违法使用禁闭、械具、
以及其他侵犯监狱罪犯合法权利的违
法行为,坚决遏制拉帮结伙,恃强凌弱,
殴打、体罚虐待、强制猥亵等“牢头狱霸”
行为或苗头性问题,切实保护监狱罪犯的生
命权、健康权、人格权。
三、监督合力的最优实现
(一)省级院为主导、派出院为主体的
巡回工作机制
一是巡回检察人员:建立全省巡回检察
人才库,需要巡回检察时根据库中人才专长
巡回检察组演员表进行搭配,并由各级院有关领导或资深检察
官担任主办检察官。二是巡回检察方式:既
可以直接组织,也可由派出院为龙头交叉检
察;既能是全面检察,也能是专项检察;既
可以检察监狱执法情况,也可以检查派驻检
察、日常办案和巡回检察开展情况。
(二)兼顾日常检察、对接巡回检察的
派驻工作机制
一是优化派驻检察:调整细化派驻岗位
职责,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建立以维护罪犯
权益、发现监督线索、对接日常办案和巡回
检察为主要职责的派驻检察新机制。二是加
强日常办案:积极开展事故检察、交付执行
检察、“减假暂”案件审查、罪犯又犯罪等
日常案件的监督办理,进一步强化办案意识、
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杜绝人为“凑案”,
切实提高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沈立国.论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
督制度的程序完善路径[J].黑龙江省政法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00(005):113-115.
[2]廖苑伶.论我国监禁刑执行的检察
监督[J].法制与社会,2012(17):101-102.
注释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课题
组,白泉民.监狱改革背景下中国监狱检
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
志,2009(8):98-102.
作者简介:周 超,生于1987年,一级检察官,本科,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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