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34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玉峰孙玲玲孔德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福玲;邓自强;魏丽
【当事人】王福玲邓自强魏丽
【当事人-个人】王福玲邓自强魏丽
【代理律师/律所】朱志涛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曹鹏举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志涛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曹鹏举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志涛曹鹏举
【代理律所】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福玲;邓自强;魏丽
【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王福玲在明知道还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在涉案房屋内添置配套设施,且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后,王福玲认可曾进到涉案房屋之内,同时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说明王福玲有充分的时间将其添置的东西搬
走,故王福玲本人对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且王福玲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起诉时其添置的设施仍由邓自强、魏丽所控制,故王福玲要求邓自强、魏丽赔偿上述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预期违约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3 02:43:28 提前还贷手续
王福玲、邓自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2民终34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福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涛,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邓自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丽。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举,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福玲与上诉人邓自强、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福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邓自强、魏丽违反合同约定,不愿按合同约定将出售房屋已是既定事实,且已将房屋出售他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合同签订之后,王福玲应邓自强、魏丽的要求搬进涉案房屋,为该房屋添置了家居家电等配套设施,
价值65688元,以及孩子的相关物品、荣誉证书均在涉案房屋之内,现仍在邓自强、魏丽的控制之下不予返还。请求改判双倍返还定金120000元,返还其添置的家居家电。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邓自强、魏丽答辩称:王福玲的上诉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王福玲支付了60000元定金,为表诚意,邓自强、魏丽准许王福玲先行使用涉案房屋,但王福玲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故请求驳回王福玲的上诉。
邓自强、魏丽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王福玲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福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原审期间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说明由于王福玲自身征信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由于王福玲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王福玲支付定金后,邓自强、魏丽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王福玲并同意其入住,同时多次催促王福玲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因王福玲的征信存在问题无法贷款,由于王福玲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福玲无权请求邓自强、魏丽退回定金。二、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对于按揭贷款的发放时间及260000元支付时间无明确约定,无法认定违约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经邓自强、魏丽多次
催促,王福玲仍未按照约定支付26万元房款,一审法院以贷款发放时间及打款时间约定不明确为由,认为违约责任无法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王福玲答辩称:本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福玲先支付60000元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福玲办理贷款时出现了非王福玲原因的不顺利,邓自强、魏丽上诉状中所称由于王福玲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且合同约定,如因政府、银行等相关部门原因导致延迟,则时间相应顺延。此种情况就是属于银行内部原因所致,依照约定时间应当时顺延的,但邓自强、魏丽就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协议,构成违约在先。合同约定王福玲收到中介公司转达的该房地产银行提前还款通知后,应一次性垫付资金260000元转入邓自强、魏丽贷款账户内,剩余部分由邓自强、魏丽自行解决解压事宜。王福玲未收到中介的提前还款通知,并非王福玲不愿履行该义务,是邓自强、魏丽反复无常,构成预期违约,不予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才导致的王福玲无法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究其根本是邓自强、魏丽违约行为所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请求驳回邓自强、魏丽上诉请求,判决支持王福玲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王福玲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邓自强、魏丽双倍返还王福玲定金1
20000元;2、判令邓自强、魏丽支付中介费3000元;3、判令邓自强、魏丽赔偿王福玲损失65688元;4、判令邓自强、魏丽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所需费用。
邓自强、魏丽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邓自强、魏丽与王福玲2019年8月12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2、王福玲应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租金3000元;3、王福玲应支付因违约给邓自强、魏丽造成的损失2000元;4、本案诉讼费及反诉费由王福玲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2日,邓自强作为甲方(卖方)与王福玲作为乙方(买方)、开封市房博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丙方(房产中介)三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邓自强将位于开元华庭G287-2(G6)2单元26层2602东南的房屋出售给王福玲,房屋价款为960000元。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60000元。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由丙方协助办理此次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当于2019年10月15日前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并提供办理产权过户相关部门要求甲乙方提供的证件、材料。如因政府、银行等相关部门原因导致延迟,则时间相应顺延。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为收到全款当天。
第五条约定,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叁仟元整。第六条约定,本合同签署后,若甲乙双方有以下情况之一,即视为违约。届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为定金的同等金额,并退回守约方已付的全部费用。(1)一方拒绝按约定收取或支付定金房款的。(2)一方拒绝出售或购买该房地产的。(3)任何一方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准确等情况,从而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其他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之情形的。违约金支付时间为发生违约行为后五日内,逾期仍未支付的,违约方应当每日按未付违约金0.1%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附件付款方式约定:按照注销抵押后按揭付款方式按期付款:1、定金60000元,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自行交付甲方。3、甲方应在签署合同后10日内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证件、资料,且协助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10日内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证件、资料并签署银行按揭贷款文件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乙方向银行申请640000元的银行按揭贷款(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4、甲乙双方同意经银行审批并同意贷款后及甲方办妥该房地产的注销抵押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到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5、该房地产的注销抵押方式为甲乙双方共同赎契:(1)甲方应在签署合同后10日内向该房地产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2)乙方同意在收到丙方转达的该房地产银行提前还贷通知后,应一次性垫付资金260000元转入
甲方贷款账号内(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借款收据),剩余部分由甲方自行解决。注:待到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以实际垫付金额冲抵应向甲方支付的购房款。甲方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抵押及归档手续。(3)剩余房款余款(不含定金并扣除乙方已垫资部分),乙方应在到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天直接支付给甲方。2019年7月27日,王福玲通过支付宝向魏丽支付定金60000元。2019年8月12日,王福玲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3000元。9月23日,魏丽书写一份承诺,表示因王福玲购买魏丽的房子,随时配合王福玲工作。合同签订后,王福玲未能支付剩余款项。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