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修订)
为了适应国家资助政策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贷款对象与条件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二条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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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与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贷款,申请时要确定各学年贷款额度,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原则上采取大一入学时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三)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加盖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
3.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本人学生证或智能卡复印件;
5. 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6. 中国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 《父母同意贷款说明》并签字按手印(未满18周岁的学生提供)。
第三条贷款审批
(一)各院(系)负责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由院(系)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院(系)公章,将书面汇总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二)学校复审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确定贷款资格审查合格学生名单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经办银行审批。
(三)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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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核后,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由学校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第四条贷款发放
(一)学费、住宿费贷款部分由经办银行直接划拨到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及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代扣学费及住宿费,并给贷款学生开具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二)生活费贷款部分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给贷款学生,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院(系)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第五条贷款的额度、期限、展期和利率
(一)每生每学年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三)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四)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通过学生所在院(系)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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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手续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我校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五)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六条合同变更
(一)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 贷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贷款学生转学。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方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试读、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及留校察看期间,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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