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 号】(2020)苏05民初6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2021.02.05
裁判规则
  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两种权利均依法产生,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当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等原则,具体考虑的因素包括各自产生的法定依据、双方的先前关系、善意使用、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的地域空间、商业标识的知名度等。
正文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初60号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1号21层。
  法定代表人:佘学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稼,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2号楼9层19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开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超,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福良,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超,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兴
苑25幢M3。
  经营者:庞天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横玉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茆建飞,总经理。
  被告: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同心村吴越路。
  投资人:刘大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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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与被告福建大自然美学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以下简称东兴苑经营部)、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宴公司)、湖州南浔喜尔
欣地板厂(以下简称喜尔欣地板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福建大自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尔心安公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自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超,东兴苑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佳,凯宴公司法定代表人茆建飞,喜尔欣地板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自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东兴苑经营部、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大自然”商标专用权的各项行为,福建大自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大自然美学家”品牌销售宣传及招商加盟,东兴苑经营部、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三被告立即撤除并销毁在店面、产品包装等上使用“大自然美学家”“NatureMxj”“”字样的物品及库存的侵权产品;2.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大自然”字样;3.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立即注销域名“naturemxj”;4.五被告支付原告大自然公司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整;5.五被告支付原告大自然公司因调查取证、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8327元;6.五被告在《福建日报》《江苏日报》《浙江日报》以及中华地板网上刊载声明为原告大自然公司消除影响;7.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基于福建大自然公司更名为因尔心安公司,因此大自然公司撤回诉讼请求2;将诉讼请求4变更为请求判令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东兴苑经营部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分别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将诉讼请求5变更为请求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合理开支62924元。事实与理由:1.经过多年的使用与宣传,原告大自然公司的“大自然”品牌在地板行业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商标。原告
大自然公司经过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控股公司)的许可,对第4587176号“大自然”、第5326609号“Nature”、第4587249号“”、第6857586号“”商标依法享有使用权,且有权针对上述商标的侵权事宜展开维权行为。大自然地板创立于1995年,是集实木地板、多层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地板、三层实木复合地板、生态地板、纯木地板及地板辅助产品为一体的现代化专业制造与销售的企业集团。多年来,大自然地板产品销量持续强劲增长,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已成为亚洲最大的木地板骨干企业之一。在20多年的发展中,原告综合运用报纸、电视、杂志、促销、户外等品牌推广手段对“大自然”商标进行商业宣传,历年来总计投放商业宣传金额多达数亿元。如今“大自然”商标已成为深受消费者信赖喜爱的、国内外相关公众广为知悉的优秀品牌,成为中国木地板行业高端的第一品牌,获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大自然”商标于2009年4月被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地板”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之后在其他诉讼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对原告“大自然”商标在“木地板”商品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商标程度的事实予以认可。2.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东兴苑经营部、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五被告生产和销售“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违反商标法规定。福建大自然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对原告大自然公司在先驰名商标应当知晓的情形
下,通过“大自然美学家地板”和××对外宣传其为“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的生产者和销售商,亦通过中华地板网进行招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OEM的方式加工地板之后分销各经销商。其使用表现方式为,与原告大自然公司的商标在整体彩搭配、视觉效果、字形、含义、呼叫上均构成近似,消费者容易误以为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商标与原告大自然公司有某种关联,造成混淆与误认。被告周福良在明知原告大自然公司商标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申请注册第11612776号“”商标,于2015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2017年5月,周福良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福建大自然公司,以“”作为商标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吸引经销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OEM方式加工地板之后分销给经销商,实现了短时间内经销商达到47家之多,其行为明显攀附了原告大自然公司商誉,故意引导消费者混淆误认。2018年2月,周福良第11612776号“”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521号判决宣告无效。福建大自然公司与东兴苑经营部于2017年8月签订《经销合同书》,约定东兴苑经营部在江苏省内五个城市销售福建大自然公司生产的“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东兴苑经营部作为地板零售商,在店面的墙壁装潢上标有标识,店内地板的价格标签、踢脚线、地膜等产品上使用了“”标识,与原告大自然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作为地板等木产品的生产商,在地板包装上使用“”等标
识,与原告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3.被告福建大自然公司刻意将含有“大自然”的文字“大自然美学家”注册为企业名称,将含有“nature”的文字注册为域名“naturemxj”,在使用中刻意攀附,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望判如所请。
  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答辩称:1.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其拥有的“大自然美学家”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停止了生产和经营,并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带有“大自然美学家”商标的商品,其“大自然美学家地板”已经注销,福建大自然公司在中华建材网、中华地板网上的网站均已关闭。福建大自然公司已将字号变更为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2.福建大自然公司此前使用“大自然美学家”字号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福建大自然公司的企业名称“大自然美学家”为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使用的,且与大自然公司属于不同行政区划的企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福建大自然公司并没有通过改变字号大小、颜、字体排列方式抑或单独使用等形式将字号中“大自然”的文字进行突出使用,从而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此外,大自然公司注册的“大自然”商标,并非大自然公司独创的臆造词,而是在大自然公司取得“大自然”商标之前就已经被普遍认可和使用的词语,大自然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词语“大自然”作为商标或字号。3.福建大自然公司涉案域名“naturemxj”是从第三方域名服务商处合法购买,注册时并未受到任何侵权的提示;涉
案域名“naturemxj”来源于福建大自然公司的字号“大自然美学家”的英译及拼音首字母;福建大自然公司的涉案域名“naturemxj”与大自然公司的域名“nature-cn”,从结构上看,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且已经关闭,因此大自然公司无权要求注销该域名。4.大自然公司无权要求福建大自然公司、周福良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因为在“大自然美学家”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周福良通知福建大自然公司停止生产和经营,福建大自然公司也已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带有“大自然美学家”商标的商品,并已经注销和关闭网站;福建大自然公司在“大自然美学家”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也并不构成侵权,故无须支付赔偿金;周福良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取得“大自然美学家”商标,不存在主观恶意,故无须支付赔偿金。5.大自然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在法律上,近似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不应承担溯及赔偿的责任。虽然《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但是此处的受偿主体不包括注册商标无效宣传××案件中在先引证商标注册人,即不包括原告大自然公司。即便周福良存在恶意,大自然公司也无权要求周福良、福建大自然公司支付赔偿金。在事实上,大自然公司无证据证明福建大自然公司存在47家经销商,在中所体现的加盟店情况仅仅是福建大自然公司计划在该城市发展经销商,并非实际加盟。而且
现有的经销商也并非是基于对福建大自然公司品牌产生误解而加盟,而是因为其质高价优而选择;此外,福建大自然公司并没有刻意靠近大自然公司的品牌路线,而是有自己的质量标准和品牌路线,与大自然公司是一种良性竞争关系。而且,福建大自然公司已经停止使用,大自然公司也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大自然公司主张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不应得到支持。6.对于大自然公司主张的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求,因大自然公司未提供商誉受损的证据,故不应支持。7.大自然公司在东兴苑经营部公证购买到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是福建大自然公司和周福良提供给东兴苑经营部进行销售,其对此不知情,而是东兴苑经营部自行与凯宴公司、喜尔欣地板厂进行的交易,应由该三个主体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存于东兴苑经营部的被控侵权地膜和踢脚线是东兴苑经营部自行生产,该部分责任也应该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