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依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要求,现制定《2021年度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面向全省受理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职责范围内相关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的申报。
一、支持范围
主要包括四大类:文旅融合建设类重大项目、文旅融合贷款贴息类重点项目、产业融合新业态类示范项目和文旅产业平台类品牌项目,同时兼顾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的小微文旅产业项目。
(一)文旅融合建设类重大项目。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大运河文化带江苏段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江苏重点片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以及沿海高质量发展,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旅游相结合开发的特
鲜明、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文旅融合项目。支持对外文化贸易项目,重点支持入选2019—202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目录重点项目、文化和旅游部2020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支持2020年全国文化和旅游投融资项目、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项目。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提质升级项目。支持20202021年省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和投资计划项目。
(二)文旅融合贷款贴息类重点项目。支持文化、旅游与金融融合发展项目。重点支持《江苏省2020年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和投资计划》《江苏省2021年重点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建设和投资计划》中的重点融资项目。支持文化产业专项债券和投资基金融资项目。支持列入各设区市20202021年重点文旅投资建设计划的融资项目。
(三)产业融合新业态类示范项目。支持文化、旅游与科技融合发展示范项目。重点支持以科技赋能文旅、创新推动传统文化挖掘,新型文化旅游示范项目。支持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升级的文旅消费集聚区建设项目、度假休闲体验项目。支持优质旅游演艺项目、文化市场转型升级项目。支持文化、旅游与工业、体育、健康、自驾车旅居营地、创意设计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
(四)文旅产业平台类品牌项目。支持文化产业服务、交易、会展等平台建设项目,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实效性和影响力强的区域性文化旅游产业会展品牌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企业(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资金筹措能力。企业(单位)完整运行已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的项目视同主体一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1.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
2.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3.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类扶持资金支持或以前年度已经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
4.申报企业(单位)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财税资料的;
52018—2020年度已安排本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单位)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扶持贷款贴息和奖励项目。
(一)补贴类项目原则上为202011日以后正在建设且进度完成达60%以上的项目。
(二)奖励类项目原则上为202011日后完工的项目。
申报文旅产业平台类项目,项目须已建成或已实施完成,服务范围须覆盖县域及以上。小微项目仅限申请奖励类扶持。
补贴和奖励类项目,申请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上限为200万元。镇江旅游2020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企业(单位)不得申报补贴和奖励类项目。
(三)贷款贴息类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贴息期为202011日至1231日,贴息额度不超过贴息期实际发生利息总额的60%,单个项目贴息上限为500万元;
2.贴息期项目贷款总额(非授信额度)为1亿元(含)以上,可以是单笔贷款,也可以是同一项目多笔贷款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