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24
【字 号】成房发[2014]44号
【施行日期】2014.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14]44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
  《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10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部门。
  锦江、青羊 、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住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房屋结构改造加固  (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一)拆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等主体结构;
  (二)增加夹层;
  (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自建房屋有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七条 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施工图。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购房合同,是基于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的《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