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3.04
∙【字 号】兰政办发〔2019〕37号
∙【施行日期】2019.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产权管理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2月25日市委第10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武汉、广州、郑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以“尊重历史、分类施策、解决问题、维护公平”为指导,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应严格把握“三个前提”:一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二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三是申报发证房屋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不符合这“三个前提”的不予办理。
房屋质量鉴定、消防和人防验收,均以项目建设年代的标准进行鉴定和验收;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发证房屋如满足以上“三个前提”,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消防等相关部门均应积极研究破解难题,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
(四)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中的房屋及其他公益类项目中的房屋,没有办理前期施工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市政项目及其他公益类项目由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后,申报办理时不再进行经济处罚。
二、受理范围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或核准备案),并且于201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已住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三、办理时限
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处理办法
(一)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土地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建设单位补缴相关土地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土地缴费情况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的,待缴清后办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后,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缴清后由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3.未完成集体土地转用报批和征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
(二)符合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全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存在改变层数、增加面积、移位、改变功能、改变户型等问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也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未按要求完成拆迁(含界内拆迁和界外代拆)义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
对该类情况房屋分保障性住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分类处理,经市、区政府或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处罚;对非保障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10%处罚;没收违法收入的,违法收入按房屋销售合同确定,项目单位无法提供或不提供房屋销售合同的,由自然资源部门选定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所需费
用计入没收费用中。
处罚后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条文要求且结构质量、消防满足要求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不再办理规划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符合解决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不全的,由住建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项目建设工程因前期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的,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达到质量鉴定要求的,鉴定结果在质监机构进行备案后,由住建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四)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由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达到消防规范强制条文要求的,由消防部门依法进行技术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五)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人防手续不全的,由人防部门按照房屋建设年代相关人防法规政策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六)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涉及的税收问题由税务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七)符合本《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房屋须由产权单位(产权人)积极主动申报,各区政府负责督促本辖区未登记房屋的产权单位(产权人)进行申报。
五、其他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保障性住房方面产权证
1.符合本《实施意见》申报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对省、市、军队房改部门审批过的手续(含花名册)予以认可,不再重复审查。已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未经房改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
2.重大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拆迁还建房屋,按原被拆迁房屋性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政府确认的其他项目的被征收人时,按照拆迁兑换类直接申请办
理在被征收人名下。对按商品房登记的拆迁还建房屋,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3.对经住建部门审核购房面积超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超标准部分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额,差额部分上缴市级财政,持缴费凭证和《办理通知单》,登记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容许购房人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整套房屋面积的差价款,差价款上缴市级财政,持缴费凭证和《办理通知单》,登记机构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标准参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的房改房有关价格标准执行。未发布价格的年份,按临近年份发布的价格执行,由发改部门认定。
4.项目建设单位向外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经住建部门审核户籍和住房情况,对超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的购房家庭,按购房当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交差额,差额部分上交市级财政,登记机构按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使用年限从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时间起计算,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标准参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的房改房有关价格标准执行。未发布价格的年份,按临近年份发布的价格执行,由发改部门认定。
5.未经发改(物价)部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项目,经发改部门研究签署意见,权利人申请后办理登记。
6.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综合楼中的非住宅类房屋,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
7.售房单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房改部门下达了房改批复,售房单位按照当年的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缴纳售房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若售房单位将售房资金和房屋维修资金挪用的,售房单位需提交对已售房屋承担维修责任的承诺)后,住建部门签署意见,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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