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章]银行征信管理内控管理制度
银行征信管理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岗位职责
一、征信管理岗
1、贯彻执行上级行有关银行征信管理法规和制度,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收集、加工、分析、上报各类信息资料,为货币政策决策、维护金融稳定和开展调查分析提供信息支持;
4、负责贷款卡发放核准管理,依照的规定,制定贷款卡发放核准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对县(市)支行做出的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非现场核查(即贷款卡年审);
5、定期(月)对征信系统数据信息进行核对纠错,督促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数据入库质量自查,指导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登记、咨询工作,确保系统数据质量准确、真实、有效。
6、负责对银行征信系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文件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按上级行规定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信息。
7、完成上级行及领导交办事项。
二、个人征信管理岗
1、贯彻执行上级行有关个人征信管理的法规和制度,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个人征信系统的推广和管理工作,积极督促、检查各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地运行情况;
3、负责向数据上报机构反馈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利用情况和数据上报情况;
4、负责受理个人信息信用报告的异议处理工作;
5、负责对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部分 工作制度
一、岗位职责及业务权限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征信系统设立“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高级业务管理员”、“业务管理员”和“一般操作员”,并实行岗位AB制,责任到人。各岗位职责权限规定如下:
(一)、系统安全管理员职责(科技部门):
1、制定征信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系统网络及软硬件安全、病毒防护、电源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2、按照要求维护服务器,按时做好异地数据冲销、省域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征信系统通讯管理,保证数据通讯正常,及时解决各种网络故障。
4、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对数据的备份、管理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系统管理员职责(业务部门):
1、熟悉征信系统的工作原理、操作流程、相关程序安装及使用。
2、负责建立业务操作员和用户权限的分配,并做好人员备案工作。
3、负责对业务操作员进行培训、指导,负责提供有关问题的技术支持和解决办法。
4、负责软件档案及技术文档资料管理,建立技术资料档案。
(三)、高级业务管理员职责:
1、负责辖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制度的实施和重要问题的决定,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积极运用征信系统,加强制度管理和调查分析工作。
2、拥有征信系统相关业务子系统的最高权限,并负责系统重要业务数据录入、查询、修
改。
3、负责建立下一级用户和用户权限的分配工作,并根据业务工作实际调整下一级用户的操作权限。
4、负责对系统错误数据进行检索,查原因、提出纠改意见和修改方法;并按时完成系统数据月报和开展分析。
(四)、业务管理员和一般操作员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征信管理制度的实施与运用。
2、负责贷款卡业务的日常业务操作,包括贷款卡发放、年审、大事登记及信息的修改和补录等。
3、记录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系统管理员做好日常系统维护,并协助其解决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
4、做好借款人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包括贷款卡申领、年审、变更、挂失、注销等相关
资料的保管和保密。
5、做好贷款卡保管工作,定时核对贷款卡的领用和空卡的库存数量。
6、根据征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金融机构征信业务执行情况检查。
二、贷款卡发放核准、年审程序及日常管理规定
(一)贷款卡发放核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向发卡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准备所需材料;
(2)申请人填写好并备齐需提交材料后送交发卡机关,发卡机关对申请人的办理贷款卡申请进行初审,并告知以下之一初审结果:
①申请人办理贷款卡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并出具;
②申请人办理贷款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出具;
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
(3)申请人的贷款卡申请属于发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发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卡机关给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并出具。
2、审查与决定
(1)发卡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发卡机关对贷款卡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贷款卡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规定形式,发卡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出具并给申请人发放有效的贷款卡。
(4)发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申请人不服发卡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贷款卡年审程序
(1)年审对象
发卡机关在上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发的辖区内有效的贷款卡。
(2)年审时间
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统一进行贷款卡的年审工作,七月一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对应审未审、年审不合格以及持无效卡或无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信贷业务。
(3)年审的组织方法
年审工作由人民银行各市县贷款卡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为确保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发卡机关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充分利用当地的新闻媒介(如报纸、电视等),发布年审公告,加大年审宣传力度;
2、召开金融机构信贷负责人会议,宣传年审的重要性,争取各金融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3、制定贷款卡年审工作的具体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印制年审申请书,培训相关人员等。
(4)年审内容
①借款单位应向年审单位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
2、上年度和本年度年审时上月末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或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经技术监督局年审合格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
6、基本开户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贷款卡年审内容
1、查看贷款卡中的企业概况登记栏内的有关要素是否与贷款单位所提供资料中相应项目相符,如有变更,应及时做变更后再办理年审。主要审查以下要素:单位全称、详细地址、执照注册号、法人代表、经济性质、企业代码、注册资金、实收资本等;
2、查看贷款卡中的“贷款余额”是否与贷款单位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借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数据相符,年审单位借款中不属于金融机构贷款的,须提供借款来源书面证明;
3、查看贷款卡中金融机构对于所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及时完整登记上报;对于人民银行规定需登记的其他情况的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完整的登记;
4、查看贷款卡是否有遗失、损坏等情况,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等违规行为;
5、对贷款卡严重破损的,应先换发新卡并补登有关内容后,再进行年审;
6、查看被年审单位是否关、停、并、转,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有以上两种情况,贷款卡应做吊销处理,并在系统中做标识。
(5)年审处理和验收
1、对于年审合格的单位,发卡机关要在贷款卡的年审标志中标识“年审合格”;
2、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发卡机关要在贷款卡的年审标志中标识“年审不合格”。待贷款单位按要求查对正确后,再重新办理年审手续;
3、对年审查出的金融机构和贷款单位的严重违规问题,应按照人总行颁发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工商年审流程 4、补年审工作:根据工作安排进行。
(6)年审要求
1、发卡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人贷款卡年审手续;年审完毕后,应及时退还贷款单位贷款卡,
2、发卡机关在年审过程中应将年审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并及时录入企业经济信息档案。
(7)其他事项
在年审过程中,宝鸡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推动和协调管理工作,解答年审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并受理借款单位和金融机构不服当地发卡机关处罚的复议等。
(三)、日常管理规定
(1)贷款卡挂失换发管理
借款人发生贷款卡遗失,须凭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幅本原件和遗失情况说明申请办理贷款卡挂失手续,挂失满15个工作日后,经高级业务管理员审批方可申领贷款卡(5日内);借款人贷款卡损坏,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申请换发,经业务管理员审核属实后即可办理贷款卡换发(5日内)。借款人在挂失、换发工作程序完成后方可继续与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2)贷款卡要素变更管理
持有效贷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办理贷款卡要素变更手续:
①借款人代码变更;②借款人名称变更;③借款人地址或住所变更;④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更换;⑤借款人注册资本变更或非法人企业营运资金变动;⑥借款人组织形式变更。
上述变更经业务管理员审批后方可办理变更,其中:①款应将原贷款卡注销,原贷款卡的信贷业务数据按实转入新贷款卡,因程序原因不能转入的(如接口行)应出具同相关金融机构签定的有法律效率的还款承诺书,并按新发卡程序重新发放贷款卡;②款要进行换卡操作;③至⑥款要进行变更操作;②至⑥款要素变更,须持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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