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藏传因明之 术语 藏传因明 因明在中国藏地的传承。因明是随着佛教于公元7世纪传入西藏的。藏传因明特别注重其中知识论的内容。亦即藏语文中作为取得真理,验证真理的尺度和传播真理的方法的“量学”部分的内容,故又称之为“藏传量学”或简称量学、量论。以11世纪的俄?洛丹喜饶为分界,之前以译介印度因明著作为主,称之为古量论。之后,开始出现藏人的因明自著,并形成了“摄类”的因明范畴体系和应成论式的特,称之为新量论。最早是由寂护和赞法人法光共同译出陈那的《因轮抉择论》,之后三大译师吉祥积、智军、龙幢译出陈那、法称及其后学的因明著疏共19种。藏传因明的中心人物,习惯上概称为“玛、俄、萨”。“玛”即玛善慧,阿底峡的弟子,他译出了法称《释量论》及第一品的自注和帝释慧对后三品的注释,又翻译了法称的《诤正理论》。“俄”即俄?洛丹喜饶,在克什米尔留学时,与利他贤共同译出了法称的《量抉择论》等,至此,陈那因明八论和法称因明七论都已被译出。洽巴?曲吉森格(亦译“洽巴曲森”)是新量论的第一位大家,著有《量抉择论广注》、《量论摄义祛蔽论》,把法称因明义理概括为十八组范畴,开创了藏传因明“摄类”的新风格。“萨”就是萨班?贡噶坚赞,他系萨迦派第四祖。著有〈量理藏论〉,是黄教兴起前藏传因明的代表作。14世纪中,布顿宝成著有〈量抉择论注释明显句义论〉,仁达瓦童慧也有一部陈那因明的专著,并曾为宗喀巴、贾曹杰、克珠杰之师。宗喀巴是格鲁派(黄教)的始祖,他发挥了法称后学教义派
的思想,把因明与内明融合,著有〈因明七论入门〉,开创了黄教因明的传统。贾曹杰著有〈释量论颂能无颠倒显示解说道论〉等。克珠杰著有〈因明七论除暗庄严论〉等。根顿朱巴(一世答赖)则著有《释量论释》和《正理庄严论》。在“摄类”的著作方面,较著名的有协饶仁钦(1405—?)的《热堆摄类》、赛?阿的扎西(1688—1738)的《量论要义根本释智者颈饰》、普觉?强巴的《因明学启蒙》。还有龙朵活佛的《因明学名义略集》、工珠?元旦嘉措的《量学》等等。嘉木样协巴多吉(1648—1722)又把因明传入了蒙古。与汉传因明相比,藏传因明有如下特点:(1)以大乘佛教的知识论为中心。(2)在理论上直接继承了法称及其后学,而不是汉传因明所承续的撒欢能够羯罗主。(3)强调因明和内明融合,把因明看作是成佛的必由之路。(4)在教理背景上主要以中观为主,兼容大、山两乘及瑜伽、经部各宗之说。(5)在理论体系上,形成了“摄类”的范畴系列。(6)在论式上,形成了专用于反驳的应成论式,与连锁三段论接近。(7)形成了以论辩为方式学习、考核、升迁的教学制度。藏传因明使因明完全佛教化,是因明发展的更高形态。
因理 藏传因明中关于比量推理的学说。实即因明,因藏传者有其特,特别译为因理以示稍有区别。也有音译为“达日”的。《因明学启蒙》谓因理“分为三目,谓论述因之性相,论述因之分类,论述宗、因、喻三支之得失”。即具体讨论因三相和似因三类二十四种:相违因
两种,不定因三个层次共八种,不成因三类十四种。与汉译的《因明入正理论》相似。因理常写入都扎(摄义学),成为正式学习《释量论》的基础课程。
都扎 藏传因明(量学)的一种学习方式,也指这一类书。“都扎”汉语直译为“摄类”,因其为综摄量学以至许多经论中常见的若干重要名相、义门之学,所以加上一个“义”字或“类”字,译为“摄义学”或“摄类学”。12世纪时洽巴?法狮子鉴于陈那、法称原著的藏文译本比较古奥,虽有注疏仍不易看懂,故为初学者设计了一套新的结构,著《量学摄义祛蔽论》(今佚),条举量学之义类(多半是成对的范畴)十八项,依世亲的经部教义加以解说,并通过应成论式破他和答难,反复剖析,使初学的人易于通达法称的原著,为后人撰著量学入门之书开创新的范例,是藏传因明之一大特。
应成论式 藏传因明中特有的论式。专用于反驳。只破而不立。早在龙树《中记》中已出现过,后来龙树的后学,特别是佛护、月称一系总是用这种论式去破斥他宗,被称之为中观应成派。陈那因明著作也常使用“反破方便”等变通论式,但尚未列为规范的论式,法称《释量论》中则反对把其作为能破的规范论式。藏传因明中,宗喀巴直接继承了中观应成派的学说,其后几百年中,应成论式成为藏传因明的主要论式,在各种“摄类”著作中广泛应用。应
成论式分为真、似两种,有的放矢的去破斥对方的论式是真应成论式,无的放失、或被敌方反驳驳倒的为似应成论式。应成论式又可分为破它论式和断诤论式,前者是对敌论的反驳,后者是对反驳的反驳。
因、法、义各别之立法 单一应成论式的一种。因(因法)、法(有法)、义(后陈)各别的论式。如立“瓶是无事(不实在),刹那性故”。这是用以反驳“瓶是成事”的最简单的应成论式。
后陈堆砌之立法 单一应成论式的一种。如说:“所知应非所作性,应是常住,应非物,不能表功能故。”这是谓项并列的联言判断的省略式。
里层充塞之立法 单一应成论式的一种。又分两种:(1)有法充塞:如说“瓶、应是有,是有故”。主项中的瓶包含于的外延中,故称之为充塞。(2)后陈充塞:如说:“柱体应是无常性,应是刹那性,应是物,是有为法故。”这里论题的谓项,按佛家教理“有为法”包含“物”,包含“刹那性”、“无常性”。也是充塞关系。
有法重叠之立法 单一应成论式的一种。如说:“瓶、柱、物应是所作性,无常故。”这里论题的主项有但个词并列,是一个联言判断的省略式。
因堆砌之立法 单一应成论式的一种。如说:“相智应是物,是有为法故,是表功能故,是刹那性故。”这里的小前提(因支)是一个联言判断。
相违和相属 藏传因明中表示概念外延的一对“摄类”范畴。洽巴曲森最早提出。即“相违与不相违”、“相属与不相属”。“相违”在印度因明中指两相对立而相互违反之意。如苦与乐、明与暗、冷与热、大与小等。因明论式常用此一用语表示两项意义相互违反冲突之情形,如相违因、相违决定不定过等。相属则是藏传因明所特有提法,也称之为“系属”,实际上指宗、因间具有一种“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的“遍充”关系。
系属、相违、异 萨迦班钦?贡噶坚赞(简称“萨班”)《量理藏论》中对于非同这一概念的外延分为三种情况:“彼等异法(概念)若饶益则系属,若妨害则相违,若非二者,则安立为异。”“系属”是指逻辑上的概念间外延的真包含和真包含于关系,“相违”即是全异关系,包括矛盾和反对关系,别“异”则是指相容关系。萨班把系属分为二类:一种叫“同体系属”指自性因和宗法的同一关系,如“有事(人为)”因对宗法“无常”。另一种是“所生之系属”即因果派生关系:“因之性相是饶益他法,果之性相是由他法饶益。”饶益即是指包含、派生之意。如烟、火关系,烟是火之果,火是烟之因,有烟处必有火。因果系属又可分为二类三种。关于
相违关系,萨班又称“能相互破”。具体分为二类:(1)不共住相违:即两个事物之间不属于同一体性,而是前后相续的所害、能害,所生、能生关系,如冷和温。(2)互断相违:即互相否定和排斥,如有与无,又分两种:一是亲违:如事个无事、青和非青,这也就是矛盾关系。二是疏违:如“有为”和“常”,从有为可以推出无常,故间接与常相排斥,为一种间接的反对关系。
三种相违 宗喀巴对相违关系的新分类。(1)不能同时并存的关系:物质:无冷和热;明和暗。认识:如无常和常。生物:如蛇与蚰。(2)相互排斥关系:直接:如常与无常。间接:如所作与常住。(3)双方互相排斥对方而成立己方的关系:如所作性和常住。
五大因明论式 又称“五大因理论”藏传因明中中观应成派对中观教义的因明论证。具体为:(1)金刚屑因及分析原因金刚摧毁因明论式:“一切物体没有谛实(绝对实在性)生起的,因为不从自、他、俱(自他两者)、无因生起,或说‘不从四边生起’”这是从事物产生的因的分析。(2)破有无生因即分析数目否定有无生因明论式,是从观察事物果的角度:“一切物体无谛实,因为在自身的因位时并不从有、无、俱(亦有亦无)、俱非(非有非无)生起。”(3)破四句生因即分析结果否定由四句声的因明论式:是破除佛家有宗(瑜伽行宗)
的“因能生果”的偏执:“物体无谛实,因为于真一因不生一果也不生多果;多因不生一果也不生多果。”四句即是指一因生一果,一因生多果;多因生一果,多因生多果。(4)离一、多因即分析诸法自性离一与多的因明论式:是直接从事物的本性上去论证空性:“物体无谛实,因为无谛实的一与多之任何一种。”(5)缘起因即理性之王缘起的因明论式:“一切物体没有谛实,因为是缘起。”缘起者性空,故破除了遍所有的“常边”,而缘起又有显现,故又破除了“断边”。前四论式都是破除常边,但不能防止堕入断边,而本论式,执著中道,同时破除二边,故最为合理,称之为理性之王。五大论式体现了藏传佛教中因明与内明的融合、逻辑为教义的论证。
四遍 指因法与宗法间的外延关系。因明中一般把满足第二相称之为“后遍”,满足第三相称之为“谴遍”。但在藏传因明中又新增了“下遍”与“违遍”;“凡论式之彼因,皆遍为彼后陈,名为随因后遍;凡无彼因,皆遍无彼后陈,名为违遍;凡是后陈,皆遍是因,名为下遍;凡非后陈,皆遍非彼因,名为谴遍。后道与违遍二者及其颠倒,则构成四门。”为显示宗、因间不相离关系,后遍就是“说因宗相随”的同喻,如在论证“声无常”时的“凡所作皆无常”,现在的违遍是与其相违是“凡非所作皆非无常”。谴遍是指异喻体如:“凡非无常者皆非所作”。现在的下遍则是相反:“凡无常皆所作”,这是一种判断变形,已与原判断不等值,而如果在这四遍的因法之名的演员
联项或谓项中再进行一次否定,则构成了颠倒四遍,共合为八遍:“彼因非后陈,乃许为颠倒;之随因后遍,后陈皆非因,为颠倒下遍;凡是非后陈,皆非非彼因,,许为倒谴遍;凡论式之因,非彼彼后陈,为颠倒违遍。”四遍如果按照二二排列组合又可成为十六遍乃至三十二遍等,实际上这种“遍”是翻转体现了性质判断的对当关系和换质换位的直接推理关系。
四句料 藏传因明用语。用于判定因法和后陈之间(也就是中词M和大词P的同品及异品间)的关系。“因与后陈法之关系,若因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全无,则是正因。若因于同品上无,于异品上有或皆有,不论全有或一部分有,则是相违因,,若因与同品异品上,或皆有,或皆无,则是不定因。如是四句以足——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不须用九句检查。但就句因另有作用。”(法尊编译《释量论?释量论释》)这里的“皆有”也就是“一分有”,是指因法的外延真包含于宗法外延中,而“定有”是指包含关系,包括全同和真包含于两种情况。这里的正因只能是第二句“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有”是指因法和宗法的包含于关系,实际上也就是包括了九句因中的二、八两句因所指的外延关系,参见“九句因”。
性相 藏传因明用语。与“事相”、“所表”相联系。“性相”指定义部分,“所表”即指被定义部
分。宗喀巴指出下定义中的三种过失:(1)性相不遍之过,如立:“具颈背肉峰等花斑,为犏牛之性相”这是定义过窄的过失。(2)性相逾遍之过,如立:“具头颅,为犏牛之性相。”这是定义过宽的过失。(3)不有在于相依之过,如立:“以具颈背肉峰等为理由,将马说为犏牛。”这是定义不相称的过失。从宽泛一些来讲,“性相”也就是事物的特征、推理的前提。“所表”也就是概念、判定、命题。而“事相”则是指名言概念所指称的事物本身,三者又相互联系。
遮无和遮非 藏传因明的一对用语。因明中的“遮”制遮诠,也就是否定判断,在汉传因明中,遮诠指“只遮不表”,比如说“我无”,只是对“我”的否定,而不是另立一个“无”。藏传因明的论辩中结合佛教中观的“空”的教义,又进一步在遮诠中区分遮无和遮非,也可称之为“无遮”和“非遮”。遮非,是指是直接否定和破除之后,可能会引出其余的肯定,如说:“法座上没有宝瓶”,否定了宝瓶的存在,但却引出了法座。遮无,是指在破除中并没有直接地引生其余的开始,如说:“虚空中无石女儿”石女是指不能生育的女子。中观宗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空、假,这是对“有”的否定,但并不由此要去肯定存在一种“空”的实体,这也是一种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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