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倩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4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34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孟倩 
【当事人】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孟倩 
【当事人-个人】孟倩 
【当事人-公司】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莫燕萍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张凯力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莫燕萍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张凯力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莫燕萍张凯力 
【代理律所】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 
因法之名的演员【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孟倩 
【本院观点】大江公司未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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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5 16:33:33 
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倩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34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庐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范高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彧,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燕萍,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力,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倩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大江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
9)苏0505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孟倩诉请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大江中国江西网于2017年1月6日之前就已经全面清查了涉及娱乐、医疗、健康等频道的全部图片。1、大江公司并无确有侵害孟倩肖像权、名誉权的故意。2、转发行为并不违法。3、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有过错。二、大江公司具有新闻传播属性且无任何商业目的具有新闻传播属性且无任何商业目的。三、大江公司适用避风港原则。孟倩诉请的两篇稿件《下颌角整形需谨慎》、《盘点丰胸方法如何丰胸因乳房而被潜规则的女星》是大江公司履行网络信息传播服务的职责行为,有法规和政策依据,具有新闻传播属性。大江公司转发行为并不违法。转载的孟倩照片3张,已是公开发布发表过的图片,且未注明限制授权使用和版权声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用向其支付报酬;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免除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不明知并且不应知;二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
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而大江公司同时满足上述应当具备的两个条件,在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孟倩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请求予以维持。一、大江公司系网络用户,而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仅指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为网络用户的信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对信息的传送和接收并不主动进行组织、审查和筛选。大江公司系网络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属于网络用户范畴。本案中,大江公司未证明涉案文章系转载,根据公证书内容显示,涉案文章均来源“大江网”,即大江公司系涉案文章的制作和发布者。大江公司擅自使用大江公司照片作为配图,侵犯了大江公司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大江公司称其在我方做公证之前已经全面清查了涉及娱乐、医疗、健康等频道的全部图片,但是在我方公证时,图片并未删除,与事实不符。二、涉案链接不具有新闻传播属性,具有商业目的。涉案文章涉及的内容系涉及整形、丰胸的项目宣传的文章,文章对应了不同的医院宣传,具有商业宣传性,不属于新闻传播,不具有新闻的真实性、时效性等基本属性。本案文章涉及的整形、丰胸等项目,与涉案照片在拍摄时的主体无实际关联性,不符合新闻的真实性、关联性属性。三、大江公司系网络用户,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制作发布的文章未
经孟倩同意,擅自使用孟倩照片作为配图,不能因孟倩已对外公开过相关照片而免除其赔偿责任。作为网络用户,不能因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断开相关链接而免除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     孟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大江公司立即删除使用在以下××子网页中的孟倩照片以停止侵害;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大江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首页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致歉内容包含本案裁判文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大江公司向孟倩赔偿经济损失12万、维权成本费2000元,以上合计12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孟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