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
论文摘要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耍的人格权利。
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1、名誉权的概念,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人格权中所包含的内容最广泛的一项权利。
2、名誉权的特征
A、法定性
B、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C、专属性
D、特定之人所享有的权利
二、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概念: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将不当之观念传布于第三人,致贬损他人之社会地位,或使其遭受怨恨、轻视、嘲笑或减少其所应受之尊敬、爱戴与信任之侵权行为。
1、行为人实施侮辱、诽镑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
因法之名的演员A、侮辱行为的表现形式
3暴力行为1^语言侮辱(;文字侮辱
B、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
a口头诽谤b书面诽谤c其他毁损名誉的行为
2、妨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
无论是侮辱、诽谤还是其他毁誉行为,要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也就是说妨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
A、特定人不限于某个人
B、指向特定人并不限于指名道姓地侮辱诽镑某人。
C、行为人言词含糊,应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言行是否指
向特定人。
3、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公示规则”——既只要因被告的过错而使其徘镑行为传播给第三人,为第三
人所知悉,即导致的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应认定构成毁损名誉。
受害人要证实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必须证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
镑行为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知悉则足以表明其名誉己受
损。
4、行为人具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按照过错责任的要求,在确定侵害名誉权责任时,应当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5、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
前因后果的关联性,损害结果是由侵权行为引起。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耍的人格权利,对名誉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繁荣,人民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名誉权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名人和新闻媒体因名誉权问题涉讼、更是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名誉权案件成为了社会上的热门话题。针对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本文试作一下粗浅的论证。
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名誉权的概念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人格权所包含的内容最广泛的一项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可分为两大类,即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换言之,它是指
公民就其品质、信誉、声望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任何个人
和组织都不得以侮辱和诽镑等方式毁损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通常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或传播。
3、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4、任何人不得以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也和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在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在法人的活成果。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方面。法人的名誉虽本身是一种无直接经济内容的人身利益。但往往对法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
(二)名誉权的特征
法人的名誉权与公民的名誉权一样都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名誉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是法定的权利。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本身不是一定的财产,不能直接地表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也不能用货币来计算是价值。但它体现了主体的重要的精神利益,并且与财产利益也有密切的联系。一个有良好信誉的人就能取信于他人,一个没有信誉的或都信誉受到损害的人,是很难从事广泛的民事流动的。正是由于名誉权是以名誉作为客体的,决定了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享有的权利的侵害。
3、名誉权具有专属性。也就是说,名誉权是主体固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既不能转让,也不受他剥夺。名誉权也不能由主体随意抛弃。在权利主体生存和存在的期限内始终享有名誉权。
4、名誉权是为特定的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权利。这就是说名誉权乃是特定的人要求他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排斥他人贬损自己的名誉的权利。正是因为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因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主体实施。并造
成对特定人的名誉毁损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一
般人或不能具体确定到某个人和某几个人,则不能确定行为人行为侵害他人的
名誉权。
二、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
什么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各国学者曾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学者认为,侵害
名誉权的行为种类复杂,难以在法律上做出准确的定义。法律应规定各种侵害
名誉的典型的行为,而不必规定明确的定义。美国学者普洛塞给毁损名下了个
精确的定义,即因故意过失,不法将不当之观念传布于第三人,致贬损的人之
社会地位,或使其遭受怨恨、轻视、嘲笑或减少其所应受之尊敬,爱戴与信任
侵权行为。这个定义高度概括了各类毁损名誉行为的共同特征,因此为许多学
者所赞同。
在我国,对侵害名誉权概念问题,学者并未展开深入探讨。根据《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可以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概括为: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镑等行为,致使他名誉遭受损害。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镑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下面对这几个要件具体阐述。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镑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诽镑作为其主要的形式,因此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各构成对了人名誉权的侵害。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在侮辱他人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目的,侮辱行为通常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侮辱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暴力行为。所谓暴力行为,是指故意对受害人施以暴力,使他的人格名誉受到侵害。如往他人衣服上吐唾沫,往他人身上泼粪便、剥光他人衣服、强令他人从胯下爬过去等。
②语言侮辱。用语方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使他人蒙受耻辱,名声败坏。如
用下流、肮脏的语言漫骂他人等。行为人做出一定的姿态表演有辱他人人格的,
也属于语言侮辱。
③文字侮^。即通过书写文字、图形对他人进行侮辱,侵害他人名誉。如书写
和张贴丑化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的大字报、小字报、标语、漫画等。
侮辱行为只有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