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2,特殊征税范围
第三部分 基本政策分类汇总
1,关于土地、房产计税价格问题规定
2,关于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土地出让问题
3,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
4,关于以提地换资金以提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
5,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
6,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问题。
首套房契税退税一般退多少7,土地转让计征契税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
9,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
二,房屋买卖契税基本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2,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
3,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再次新购商品房
4,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限定范围
5,关于个人购买自住平房适用的契税政策
6,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7,关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相关政策
8,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
9,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
10,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问题
三,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房屋赠与
2,房屋交换
四,土地、房产交易涉及契税政策的特殊规定
1,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
2,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
3,契税减免税规定一
4,契税减免税规定二
5,拆迁补偿税收问题
6,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
7,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8,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9,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
10,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
第一部分:契税概述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特点: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对财产承受人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财法字[1997]52号》
2,特殊征税范围: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二)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的特殊征税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
以房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 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征契税。
◆ 将个人创办的私营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更名至自己名下,不征契税。
◆ 将个人房地产投入夫妻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征契税。
对土地、房屋的继承
离婚时财产归一方所有
家庭财产分割
承受房屋附属设施
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
房屋共有产权变化
房屋产权须在夫妻间过户更名
外地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变更登记导致土地房屋权属更名
第三部分 基本政策分类汇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1,关于土地、房产计税价格问题规定。《京财税[2000]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
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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