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控制原则。我行债权实现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优先考虑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保证人确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应选择拍卖、变卖实物资产方式实现债权。当现金受偿确不能时,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须经过第三方资产评估或市场化确认等方式确定价值,估价程序应合法合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权属清晰、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及时处置原则。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变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情形下,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判,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业务审批部门(会议)指总行资产保全部及总行各层级会议、分行资产保全部及分行风险资产处置小组会议、支行清收部门及支行风险资产处置小组会议。
主要职责包括:
(一)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制定全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负责对以物抵债取得与处置提交相
关会议审议及实物管理监督指导;
总行各层级会议负责对以物抵债取得、管理、处置进行审议;
(二)分行资产保全部负责对辖属管理机构以物抵债取得与处置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及实物管理监督指导;
分行风险资产处置小组会议负责对辖属管理机构以物抵债取得、管理、处置进行审议并提交上级审议;
(三)支行清收部门对以物抵债取得与处置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及实物管理;
支行风险资产处置小组会议机构负责对以物抵债取得、管理、处置进行审议并提交上级审议。
第七条 账务核算部门指总行计划统计财务部、分行财务会计部、支行营业部。
主要职责包括:
(一)总行计划统计财务部负责监督与指导分支机构账务核算及卡片管理工作;
(二)分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监督与指导分行及下属支行账务核算及卡片管理工作;
(三)支行营业部负责落实支行以物抵债取得与处置价值变动、账务核算及卡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物管理部门指各机构清收部门、各机构综合管理部。
主要职责包括:
(一)清收部门负责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实地察看,核对档案、台账和账务记载、实地状况是否一致,及时更新抵债资产价值变化情况、租赁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据实在信贷系统中上传以物抵债季度管理报告;
(二)各机构综合管理部负责与清收部门共同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抵债资产存在与描述不符或重大瑕疵的过户税,及时予以报告。
第九条 责任认定部门指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总行各层级会议、分行风险管理部及分行授信业务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会议、支行设定的风险管理部门及支行授信业务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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