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季度预缴申报随意性强 一是不存在减除弥补亏损等项目情况下,申报利润总额低于核算的账面利润总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二是预售阶段预收商品房款项时,收到的预收款项不按预计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 三是商品房竣工符合确认收入条件时,企业未及时确认已售商品房款收入、结转相应成本、并核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 四是随意虚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期间费用项目,加大费用扣除额,减少应纳税所得。 2、应税收入申报不符合规定 一是滞后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按交钥匙并开具发票才确认申报收入的现状普遍存在,显然要比《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视为完工三个条件滞后较长时间,特别是完工和交房时间跨年度的,将大大推后应税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籍房产开发完工与工程决算未能同步完成和取得全部发票为由,根据开发成本实际发生额按20%左右毛利率套算确认当期收入,将应由本期确认的收入递延下期确认,摊薄其极高的实际利润率,延后并少缴税款; 房地产企业销售或预售现房,对关联方或关系户应收未收的售房款项,以及未收到的银行按揭款项,会计处理上往往不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纳税申报时该部分房产全部不确认收入,或仅就已收到的款项部分确认收入。 二是少确认或不确认收入。 车位销售,企业根据其当期利润水平有选择性地申报已销售的部分车位收入,有的甚至全部出售收入不申报收入;以车位滞销为由,以明显低于企业同期同类价格及周边市场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或个人。 商铺销售,未能及时销售的,也以明显低于企业同期同类价格及周边市场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或个人,甚至于,为了摊薄当期利润,新设空壳公司,将未出售的商铺、车位以极低价格向期转让。 现房销售不按全部房价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结算利润,而是比照预售的税务处理,将收到的房款按15%毛利率计算毛利额进行申报。 配套设施、商铺等营业性用房用于出租,其出租收入不申报。 商品房预售后到账的大量资金,企业除用于银行还贷外,向关联企业放款、替关联企业拍地等,其应计利息不确认收入也不申报纳税;用于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之后,将其对外投资以低价转让,不仅其已形成的投资转让溢价无需申报收入,而且其转让折价冲抵了应税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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