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法的六个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是资产。我国境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劳动众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经征用
即转化为全民所有。我国内地已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有期限
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
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
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保护土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
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
地的行为。要坚持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
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实践中,三大效益之间
可能存在矛盾,不大平衡。亦即是说,有些时候处于两难之中。我们的任务是努力谋求
“三位一体”、互相促进,注意防止顾此失彼。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
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不断满足人民众日益增长的住
房需求。
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房地产市
场交易的高利润和高风险性,对房地产活动既不能管的太死,又不能放任自流,特别要警
惕“泡沫经济”成分。因此,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观调控为指导,适当放开,由市场去
调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利润1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原则。在我国,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
必须是国有土地。我国另一类型的土地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集
体土地必须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
2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建设进行宏
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城市发展的纲领,也是对城市房地产开发进行合理控制,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科学制定和执行城市规划,是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合
理安排各项建设,指导城市有序、协调发展的保证。
3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经济效益是房地产所产生的经
济利益的大小,是开发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社会效益指房地产开发给社会带
来的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指房地产开发对城市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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