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小微企业会计制度
    一、2022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根据财政部的财会〔2022〕17号文件,该制度从2022年1月1日废止。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如何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22〕179号)
    本文书(表)已实行“免填单”服务:即纳税人可以不填写表格,直接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其口述,打印出制式文书,再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小企业管理制度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管理本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经济核算,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别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本制度的依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制定本制度的原则
    第一条建立和建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济核算,尽可能地降低消耗增加盈利。力求以尽可能少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营成果。
    第二条正确计算和反映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收。
    第三条财务管理必须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财务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正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办理事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字。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签字。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证明及出处。
    第三条财务工作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
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内容、科目、金额、所附单据张数、签名,在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上出纳必须签字。
    第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定期清查(每月一次),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提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六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列出移交清单,接交人员按移交清单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应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保持一致,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若查不清,由移交人赔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
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移交人经管的各种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接清楚。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凡在电脑系统中操作的要对其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会计人员交接必须有监交人。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门经理指定人员监交,部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指定人员监交。
    5、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货币资金,指公司所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支票
    一、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现金使用规定:
    1、必须凭公司规定的符合手续的合法凭证收支现金,禁止白条抵库;对违反规定、字迹不清的单据,出纳有权拒绝支付;
    2、出纳支付现金后,收款人必须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
    3、出纳收到的每一笔现金,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开具现金收据;
    现金收据中必须注明以下要素:缴款人或单位、缴款日期、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缴款内容、缴款人签名、出纳签名等;
    4、不准私事借支公款;
    5、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密码,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条现金核算与盘点:
    1、出纳应当逐笔记摘“现金日记账”。
    2、每日业务终了,应及时结算现金余额,并按面值分别清点数量,盘出实存现金,与现金账核对无误,做到日清月结;
    3、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账应由现金出纳定期核对,至少每月一次,做到帐帐相符。
    4、财务负责人有权不定期且至少每月一次对现金进行抽盘。对现金盘点发现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如果经查明盘盈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原因不明则由过失人赔偿。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经会计人员审核符合公司支付规定的原始凭证,作为银行存款支付依据。同时按原始凭证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流水账。
    2、业务终了当日,出纳人员应及时结出银行存款流水账余额,核对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余额。若与银行存款流水账余额有差异,应立即核对查明原因,不允许将带有问题的余额转入第二天;
    3、银行存款流水账、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总账定期核对,每月一次,做到帐帐相符。
    4、每月初,出纳人员应及时到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主管人员负责核对。
    5、除公司规定的基本账户和结算账户之外,不得另行开设账户。确属需要的,需报总经理核准;
    6、公司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外单位使用;
    三、支票管理制度
    公司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在使用支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出纳签发支票,必须经主管同意,支票填写要素必须齐全;
    2、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支票交给其它单位代为签发;
    3、公司收到转帐支票,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填制进帐单,根据情况送缴开户银行或出票人开户行办理托收。资金未进帐,不得发货。
    4、建立支票登记簿,填制人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备查,支票使用后应及时清理,超过期限应及时核对和清查。
    5、出纳应妥善保管未签发的支票及已签发的支票存根。
    第四章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类印章必须分处专人保管、使用,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