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本行信贷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对系统的运行管理、规范操作、正常维护等依据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管理系统是我行为提高信贷管理质量、规范业务流程、落实信贷政策、体现信贷制度的具体应用,实现了信贷业务全行统一,覆盖了信贷客户管理、客户评级、客户授信、信贷业务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管理、信贷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三条信贷管理系统是银行实现信贷管理电子化的主要载体,信贷管理系统为全行信贷业务提供全流程网上作业,是我行实施信贷信息处理及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操作平台,是为上报系统提供数据源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信贷管理系统从业务角度对信贷业务实行操作控制和规范,信贷业务办理需要经过的环节和办理人员应履行的尽职责任执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制度禁止的业务不得在系统中实施,信贷业务实施全流程网上作业后,信贷业务内部处理信息以系统记录信息为准,除保留客户提供和从外部取得的档案材料外,逐步取消审批、用信管理、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的纸质内部
材料,系统记录信息与原纸质文本记录信息具有同等效力,商行内、外各种检查和考核涉及此类业务信息的,以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纸质资料的取消已总行通知为准)。
第五条所有信贷人员均需按照实际业务的职责分工以本人操作员代码登录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对本人录入或上传的信贷业务信息(含附件材料信息)负责。信贷系统中各信贷部门职责、信贷业务主负责人与经办人的责任界定以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规定为准,系统中的操作记录为责任界定的信息依据。
第六条为保证全行应用信贷管理系统顺畅运营,信贷从业人员要满足从业的基本技能,必须有我行认定的上岗资格方能操作系统,各级支行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操作培训。建立信贷制度建设与系统研发良性互动、协调推进的机制。所有信贷相关业务的变更与制定,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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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与信贷管理系统的互动处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能够按照相关制度变更要求同步升级改造。相关的报送系统应逐步与信贷管理系统实现对接,相关的管理系统亦要逐步与信贷管理系统建立互通讯关系,保证我行数据的标准化。
小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信贷管理系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和管理要求变化及时进行优化升级,本办法仅规定信贷业务应用期的基本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详细操作说明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及具体文件体现。第二章部门分工及其职责
第八条信贷管理系统由总行统一组织开发,按照总、分行分别负责运营管理,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XXX牵头负责信贷管理系统升级需求编制工作,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企业服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计核算部、微贷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参与需求编制。银行科技开发部作为信贷管理系统开发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按照牵头部门的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实施以及技术维护。第十条设立信贷系统运行主管(由授信管理部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有关信贷系统及外围系统(征信系统、客户风险预警系统等)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培训、升级改造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信贷系统的业务参数设置、电子档案的管理、统计报表的生成关系配置、数据字典的维护、上报标准的版本更新、新产品在信贷系统中的实施、数据源质量的监控等。信贷业务运行主管应具备全面的信贷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电子化操作基础等相应的知识面,要能实时掌握国家调控政策情况,能积极配合其他管理部门做好数据源的跟踪、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业务部室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工作职责,原则上以相关业务部室主管的业务类型进行分类,按照相关制度形成其条线下的授权管理机制,具体工作职责见《信贷管理系统部门职责分工》。第三章机构、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机构、人员管理指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银行各级机构及机构中的人员,包含机构、人员的注册、调整、注销、以及机构人员操作权限的分配、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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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机构注册,各级支行在建立后应向机构注册审核机构:授信管理部提交机构接入信贷管理系统的申请函,审核部分同意后,将其再次提交给机构注册管理机构:科技开发部进行机构注册操作。机构调整,各级支行在进行机构信息变更时,应向机构变更审核部分(授信管理部)提交机构变更信息的申请函,审核部分同意后,将其提交给机构变更管理部分(科技开发部)进行机构注册、调整操作。第十四条支行系统管理、操作人员注册,支行级用户注册时应填报相应的申请表及提交相应的资质证书向人员注册的审核部分(公司业务部),审核部分同意后,将其提交给人员注册管理部分(科技开发部)进行人员注册操作。人员调整,支行级用户遇到需求变更、调动、调整时应填报相应的申请表及提交相应的变动
资料(调动需求将业务移交清单提交)向人员变动审核部分(公司业务部),审核部分同意后,将其再次提交个人员变更管理部分(科技开发部)进行人员变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