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01
【字 号】甬政办发[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李惠利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日 
  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稳定高层次人才尤其是重点高层次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发放程序
  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3315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认定程序与时间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外地引进的高级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定期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经认定的所有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3315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主要成员于2012年底前一次性汇总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审核后发放《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2013年起,外地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认定发放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引进符合条件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每季度末前向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专项办公室汇总后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准予发放《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