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粤51民终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高云翔案终审开庭【审理法官】郭辉聪张越彬佘淡英
【审理法官】郭辉聪张越彬佘淡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松彬;陈辉莲;陈宏武;林婵尊;罗奇峰;陈静波
【当事人】陈松彬陈辉莲陈宏武林婵尊罗奇峰陈静波
【当事人-个人】陈松彬陈辉莲陈宏武林婵尊罗奇峰陈静波
【代理律师/律所】李丽娜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尤松坤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麦炜烁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丽娜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尤松坤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麦炜烁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丽娜尤松坤麦炜烁
【代理律所】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松彬;陈辉莲
【被告】陈宏武;林婵尊;罗奇峰;陈静波
【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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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0:04:35
陈辉莲、陈松彬与陈静波、陈宏武、罗奇峰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51民终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陈辉莲。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娜,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松坤,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宏武。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林婵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罗奇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静波。
上列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炜烁,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松彬、陈辉莲因与被上诉人陈宏武、林婵尊、罗奇峰、陈静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512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松彬、陈辉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娜、尤松坤,被上诉人罗奇峰、陈静波和被上诉人陈宏武、林婵尊、罗奇峰、陈静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炜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松彬、陈辉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陈辉莲谩骂他人,陈松彬对罗奇峰动手而引起的矛盾”是错误的。本案因罗奇峰把车停放在陈松彬家的仓库门前,陈辉莲让罗奇峰挪车,因其阻挡出货而引起的纠纷,随后陈松彬从家里出来与罗奇峰辩论,并未对罗奇峰动手,期间双方言语激动,罗奇峰不服挪车要求,动手打陈松彬,随后双方厮打,陈宏武、林婵尊、陈静波见状从家里出来参与殴打陈松彬、陈辉莲,该事实有监控视频为证。二、一审认定“陈松彬一方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陈宏武、林婵尊、罗奇峰、陈静波四人殴打陈松彬、陈辉莲二人,陈松彬一方是弱势体且被多人殴打,不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三、一审支持“陈宏武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125
91.99元”不合理。一审无查明此次住院是否合理,陈宏武无出具相关病历及费用清单予以证明,该费用与本案并无关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请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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