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中期选举终于尘埃落定,选举结果基本符合预料:民主党夺回众议院控制权,共和党进⼀步加强参议院的控制。美国的中期选举是在全球关注的⽬光下进⾏的,选举结果⽆疑会对世界产⽣影响。
美国的三权分⽴经常被批评为效率低下,当总统来⾃与控制国会的政党不同的政党时,两者间的不合作可能会使得⽴法程序停顿。部份⼈提出美国应实⾏议会制,即国会内的最⼤党或政党联盟同时控有⾏政与⽴法权,可以提⾼办事效率。
三权分⽴原则的起源可追溯⾄亚⾥⼠多德时代。⽽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孟德斯鸠是其中⼀个三权分⽴的著名⽀持者。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
严格的三权分⽴并没有在英国施⾏,⽽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法机关。⾏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事-"即国王陛下政府"-⽽司法机关亦类似。英王的⼤⾂通常为两院议员,⽽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多数。其中⼀位⼤⾂,⼤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所以⼈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原则,虽然政府⾥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三分,⽽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部份州政府均奉⾏三权分⽴,有着州⽴法会、⾏政机关与州法院。
部份美国州份在⼗⼋世纪⾥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的原则。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法院的其中⼀员与州议会其中⼀院的议会主席。德拉⽡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政部门⾥以副主席⾝分办事。在德拉⽡州与宾⼣凡尼亚州,⾏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但是在另⼀⽅⾯,很多南⽅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的原则,如马⾥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
国会
⾏政官员与法官的薪⾦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能增加或减少总统的薪⾦,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国会亦会决定其议员的薪酬,但是美国宪法第⼆⼗七号修正案限制了国会议员薪酬增加的⽣效期,议会薪酬增加的议案要在下届国会选举时⽅才⽣效。
众议院拥有弹劾⾏政官员与法官的权⼒;参议院则负责覆核所有的弹劾提议。值得注意的是参议员与众议员并不当为⽂官,其并不可作为弹劾的对象(若参众两院的议员有三分⼆或以上要求某议员退任,则没问题)。在众议院只要有过半数⽀持便可通过弹劾议案,但此议案要经由参议院再作议决,并要获得三分⼆⽀持⽅可⽣效。若官员被定罪,则会⾃动离任。在弹劾过程⾥除移除其职位或阻⽌其转职外,并
没有其他惩罚,但其所犯罪⾏则会在弹劾后作出审讯并处罚。
国会负责审查⾏政部门的组成。若在选举团制度下没有⼀位总统候选⼈获得过半数⽀持的话,则众议会负责在票数最⾼的三位候选⼈中选出⼀位任总统(这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号修正案所定⽴)。⽽副总统则由参议院在最⾼票数的两位候选⼈⾥选出。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可在得到参众两院同意后委派新⼈选。此外,总统若要任命内阁官员、驻外⼤使与其他⾏政官员,则必要取得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同。当参议院休会时,总统可以不经确认程序作出暂时委派,称为"休会任命"。
国会与总统亦可影响司法部门的组成。国会可以成⽴次级法院并拥有独⽴司法权。此外,国会负责限制法院组成⼈员的数量。法官则由总统在聆听国会建议并获得其认同后指派。参议院众议院
总统
美国总统可以通由⾏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没效。当参众两院⽆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安排。参众两院或任何⼀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副总统是参议院的主席。
正如上述所⾔,总统可以在听取参议院的建议与取得其认同后任命法官。其亦可颁布特赦或缓刑令。其特赦令不⽤经过国会审核,亦不⽤得到被授予者同意。
美国总统亦是美国陆,海,空三军的总司令。
法院
法院通由司法审查权来控制⾏政部门与⽴法部门。这个慨念并没有写进宪法⾥,但却是众多宪法草拟者的设想(如联邦主义议⽂集也曾提及)。在"马伯⾥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案⾥,最⾼法院定⽴了运⽤司法审查权的前提,虽然如此,部份⼈仍然对此持有反对意见,认为此权⼒是为了政治⽬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的政治现实却诡异地限制了反对意见,⽽此法律先例并且定⽴了法院可以宣告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详情可参看美国司法审查权之探讨)
⼀个常见的误解是最⾼法院为惟⼀的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与否作出判决;其实即使是次级法院亦可运⽤此权⼒。但只有最⾼法院的决定对联邦具有约束⼒。上诉法院的决定只适⽤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
美国最⾼法院院长在总统被弹劾期间会在参议院⾥任议会主席。然⽽参议院的规则并没有给予议会主席很多权⼒,所以最⾼法院院长在这⾥的⾓⾊只是较为⽆⾜轻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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