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UHN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
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代理人2:李诗,女,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宾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被告天涯代理人:蒋桂阳,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麓道客新村3巷4号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确认。上述人员均可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员1: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2: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敲击法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1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菲诉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徐娟、审判员戚俊杰、审判员夏莉、人民陪审员朱明亮、林芳萍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徐娟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屹担任法庭纪录。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员1: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天涯: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2: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天涯: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依照《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本案先行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天涯: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原告、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员1: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
审判员2: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略)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
1、原告与妻子感情不和。
2、被告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等文章。
3、被告在“大旗网”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
4、被告将原告基本信息发布于网络上,最终导致了网民的。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审判长: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隐私权、名誉权。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1: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
(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
张大奕个人资料(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判员2: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在网络上所发文章的百度数据网页快照4份;用以证明被告所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及隐私权。
证据2、我的2007年12月的工资条一份
证据 3、死者姜岩生前的移动通信通话记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所述姜岩是在与我及家人通话后才自杀的;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我对证据3有异议。在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与原告父亲通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原告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姜岩分居,夫妻关系恶化是造成姜岩自杀的根本原因。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告代理1:有异议。姜岩的通信记录确实能够证明在她自杀前我及家人并未与其通话。
审判员2:被告有无其他补充意见?
被告:我对于证据1有异议。姜岩生前通过其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原告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我是姜岩的大学同学,和姜岩其他的朋友一样,我对姜岩的死亡感到非常悲伤及同情。为对姜岩进行缅怀,姜岩的亲属、朋友自发设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由我出面申请注册了域名,并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姜岩的亲属、朋友通过该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对姜岩生前的博客文章进行了收集整理。
被告天涯:我对证据1有异议。我公司“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系通过对姜岩的博文整理而写,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另外,王菲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菲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
被告天涯代理人:王菲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
人民陪审员1:原告有没有异议?
原告代理1:有异议。我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以下文章中披露了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哀莫大于心死》一文于2008年1月11日由张乐奕根据姜红口述整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岩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在文章前部,张乐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岩: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的屡次打击,在2007年12月29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菲:姜岩的丈夫……”。张乐奕将姜岩博客中原告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进行粘贴,将原告与姜岩的住所地址、原告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构成侵犯隐私权。《静静的》一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我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原告的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原告代理人2:“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心上的月光》一文时披露了原告的真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另外,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岩的交往过程。我认为该文可以证明张乐奕与姜岩藕断丝连,是影响
王菲与姜岩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另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原告:我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贵院提供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我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天涯: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2:有。博文中出现的个人信息,都是经姜岩同意的,几乎都是姜岩的口述撰写的,而且其
中有很多博文是姜岩自身生前所写。在她死后,我当事人作为其朋友,深表遗憾同情之意,因此充分尊重死者姜岩的意愿,刊登了那些文字。其本意并非让原告王非被。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 1、姜岩的遗书,用以证明原告与姜岩之间的感情不和。
证据 2、原告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的“婚外情”事实。
此外姜岩的作为我方证人。
人民陪审员2:原告对被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有异议。我认为姜岩父母质问我的那些录像不能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他们那时情绪已经失控,这种情况下的言辞和行为是没有证明力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被告代理1:有异议。姜岩父母正是由于原告的不耻行为导致姜岩自杀而愤怒的,作为姜岩的父母,如果不是得知了事实的真实情况,双方都是一家人,作为原告的岳父岳母怎么可能把女儿的死怪罪在他的头上?所以我认为这段录像能够作为证据有力证明原告所作所为与姜岩死亡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袁秀,女,系姜岩的。
审判长: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我和妹妹的感情一直很好,在她生前的最后的一段时间都是我在身边照顾的,因此我说的话全部是真实的,请法官相信。在12月27日晚9:30分,有个姜岩的网友到我,说姜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