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笔者讨论了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三个步骤:计提,发放及缴纳社保、个税等。
关键词:会计准则;应付工资;薪酬;核算
会计准则当中职工薪酬准则对职工薪酬的定义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而企业年金基金及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不适用于职工薪酬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十章 职工薪酬中内容:(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
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通过与一些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让这些中介机构提供人员为企业工作,这些员工并不是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这个过程中企业也不会提供劳动合同给这些人员,不会对这些人员予以任命,但是他们通过劳动用工合同,并在企业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工作。因而,按照准则讲解的内容,可以判定其实这是劳务用工人员同样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该公告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从中得出,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内容包括公司交纳的五险一金,包括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其它相关费用的扣除依据工资、薪金总额包括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用工单位接受劳务工的劳务时,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生的工资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支出的公司支付部分的社保,个人理解,可按照正常情况处理。而个人部分的社保、个人所得税,都在工资里面包含了,用工单位这部分的会计处理可按正常员工处理即可。
目前企业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当中的问题,一是发放时直接进入费用,不经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二是对于五险一金当中的个人负担部分也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三是计提工资时通常没计提相应的公司承担的相应五险一金费用。四,只核算正式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内容,不核算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性支出,未全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到公司工作,开具服务业发票,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分三步:计提,发放及缴纳社保、个税等。
一、 职工薪酬中工资和社保的计提:
借:相关成本费用-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部分)等二级明细。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部分)等二级明细。
二、 职工薪酬中工资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上缴: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实际发放给员工的现金或打到工资卡中的金额)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工资表中计算出来的个税)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2、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实际公司+个人合计缴纳给社保部门和住房公积金中心的金额)
3、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会计分录: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合计金额,与个税明细申报金额要一致)
为便于区分劳务派遣等临时性用工的职工薪酬核算,可以在三级明细核算里面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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