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所得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个⼈所得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会受到什么处罚?承担什么责任?有没有明确的依据?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解答】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扣缴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
第六⼗⼀条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第六⼗⼆条纳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第六⼗三条纳税⼈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五⼗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采取前款所列⼿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四条纳税⼈、扣缴义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纳税⼈不进⾏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
第六⼗⼋条纳税⼈、扣缴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
第六⼗九条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
第七⼗条纳税⼈、扣缴义务⼈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扣缴义务⼈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三条纳税⼈、扣缴义务⼈的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扣缴义务⼈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通知后帮助纳税⼈、扣缴义务⼈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第七⼗七条纳税⼈、扣缴义务⼈有本法第六⼗三条、第六⼗五条、第六⼗六条、第六⼗七条、第七⼗⼀条规定的⾏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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