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指南2
4、征税机关及纳税地点
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5、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6、自行车的征税期限是:
当年的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开征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
3、纳税期限
(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2)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4、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六)土地增值税
1、征收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2、计税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计算征收。具体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额计算,除规定扣除项目外,再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利息支出按规定扣除的,其财务、治理、销售三项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如利息支出不能按规定扣除的,其财务、治理、销售三项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加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
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25%-利息支出-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
或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30%-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
其他存量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额计算:
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屋评估价×成新率-销售税金=土地增值额
3、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4、征收治理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车辆购置税
1、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
(2)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计算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3、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治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5、日常征收
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车辆购置税暂由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治理办公室负责代征。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征收点临时设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点。
五、农税
(一)农业税
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本市2002年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政策的实施意见。
1、农业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农业税的纳税人
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税。
(2)农业税的征税对象
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粮食、蔬菜作物的收入;
棉花、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水果、西瓜、果用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水产品收入,包括海水、淡水及滩涂养殖收入;
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2、农业收入的计算
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上述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要紧粮食(本市为稻谷),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常年产量核定后,纳税人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条件而提高单位面积常量的,其常年常量不予调高;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常年产量确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3、农业税计税面积
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要紧依据确定。二轮承包土地承包后因建设征占、自然灾难
等因素减少的耕地,因土地整理、开垦等缘故增加的耕地,均应依照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对承包以外的土地,由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按实际面积确定其计税面积。
4、农业税的税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新的农业税实行差不税率,最高不超过7%。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