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黄曦
来源:《南方国土资源》 2018年第2期
案情简介: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在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后,三人认为公司无法再继续经营,提出解散。经商议后,三人签订资产分配协议,约定将该公司名下不动产按照出资份额分别变更登记到三人名下,并向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本案焦点: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名下不动产该如何处置?
法律分析: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关系到公司的解散、破产等情形,不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也与法院、仲裁、工商等多个部门相关,其中法律关系复杂,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工商部门、登记机构各方观点也不同。
一、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公司的企业法人仍存在,公司与甲、乙、丙等股东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后,可按转移登记将不动产登记在甲、乙、丙等人名下。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资产均由股东出资形成,公司不再继续经营的,股东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配资产、解散公司,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应该按照分配协议,按名称变更方式登记到股东名下。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进入了清算阶段,应将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在清算组名下,由其代为行使被清算公司相应的民事权利。
二、评析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使公司进入解散、破产等程序,其中涉及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事项,其登记如何办理,资料如何审核,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范中尚未细化明确,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梳理其中
与登记相关的法律关系。
1.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是否终止?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56 号) 中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及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相关规定,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应依法组织清算,但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终止,须经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才被终止。2. 未经清算程序,公司股东能否约定分配公司资产?
虽然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经清算程序,该公司依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及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的相关规定,法律赋予了公司作为财产所有人的权利,股东在完成出资后并不能收回其出资,公司对拥有的财产独立行使支配权,并通过法人治理结构来完成。未经清算程序,股东以协议方式分配公司资产,并要求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不予受理。
3. 公司清算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民事权利?
不动产能否登记在清算组名下,需要理清清算组有无民事主体资格、能否行使民事权利等问题。清算是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中公司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受到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清算中的公司并未丧失法人主体资格,而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公司才是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因此从主体资格或是从资产处置的程序来看,均不能将不动产登记在清算组名下。
营业执照变更 4.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56 号) 中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相关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若解散公司的,应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展清算,公司登记机关对清算组负责人名单进行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对清算报告核验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若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纠纷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解散,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向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随后才能开展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工作。
综上可见,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经依法清算的程序,不能将公司名下不动产转移至其股东名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第七十条第四项“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相关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依法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经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宣告其主体资格终止。通过破产程序清算的、确定的不动产受让人,可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非破产清算的,可依据公司登记机关确认清算报告、注销登记证明,申请办理该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在公司清算期间,该公司或清算组不能进行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不能再建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若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在明知其民事行为在实体上不能成立时仍进行登记,将可能导致登记结果被撤销或是确认无效。为避免出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中被判定为在登记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的情况,对于本案例中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被限制状态下,建议不予受理其申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告知其应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后,再申请不动产统一登记。
(作者单位: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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