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换领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1. 许可证变更——变更负责人
适用情况
备案申请人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分支机构许可证。
材料要求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原《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扫描件;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请报告应为期货公司正式发文,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报送形式
扫描为PDF格式的彩文件
其他说明
经办人应凭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原许可证正本、副本至我局许可证文秘处领取新证。
2.许可证变更——营业场所变更
适用情况
备案申请人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分支机构许可证。
材料要求
(一)备案报告;
(二)关于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决议;
(三)关于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的公司内部合规审查意见书。公司总部应在营业部迁址前对拟迁入的营业场所进行专项合规现场检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书,内容包括变更营业场所的原因、内部决策程序、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主要情况及其是否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要求等;
(四)对客户资产妥善处理的情况报告;
(五)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公告证明文件。公司应在拟迁出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至迁址完成,同时在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
(六)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七)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分支机构原《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扫描件;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请报告应为期货公司正式发文,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报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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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经办人应凭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原许可证正本、副本至我局许可证文秘处领取新证。
3.许可证变更——营业范围变更
适用情况
备案申请人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分支机构许可证。
材料要求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及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四)分支机构原《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扫描件;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请报告应为期货公司正式发文,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报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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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经办人应凭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原许可证正本、副本至我局许可证文秘处领取新证。
4.许可证申领——新设、收购分支机构
适用情况
备案申请人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分支机构许可证。
材料要求
(一)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决议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证明;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请报告应为期货公司正式发文,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报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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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经办人应凭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至我局许可证文秘处领取新证。
营业执照变更
5.许可证申领——注销分支机构
适用情况
备案申请人应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因分支机构终止注销许可证的,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我局未在5个工作日内表示异议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分支机构的工商注销登记,并自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向我局缴回许可证。
材料要求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五)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六)分支机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请报告应为期货公司正式发文,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报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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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经办人应凭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原许可证正本、副本至我局许可证文秘处注销。
6.许可证变更——其他
适用情况
发生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备案申请人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分支机构许可证。
发生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的,备案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我局补领分支机构许可证;发生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公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补领分支机构许可证。
材料要求
一、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备案申请人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分支机构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因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导致的)相关行政许可批复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原《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扫描件。
二、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遗失、灭失
(一)申请报告;
(二)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媒体上声明许可证作废的登载声明原件;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适用于许可证破损情形)。
上述申请报告应为期货公司正式发文, 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报送形式
扫描为PDF格式的彩文件。
其他说明
因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以及许可证破损换领许可证的,经办人应凭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原许可证正本、副本至我局许可证文秘处领取新证。因许可证遗失申请补领许可证的,经办人应凭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公告报纸原件至我局许可证文秘处领取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