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热的天,也抵不住爱奇艺的心凉;再牛的肖邦,也奏不出乐视的悲伤!
6月末,湖南卫视因《爸爸2》挑起了一场罗圈仗,给本就不平静的视频行业再次火上浇油。土豪爱奇艺2013年以2亿元的价格从湖南卫视打包拿下包括《爸爸去哪儿2》等5部节目的独家网络版权,现在却因湖南卫视的“独播”玩法被坑到“冒烟”。360影视成为芒果TV“首播网络视频聚合平台”,更是让爱奇艺气得“吐泡泡”。网络上关于“《爸爸2》的网络视频版权何在?”、“360影视横刀夺爱”等质疑四起。
爱奇艺有气没地儿撒,乐视更是躺着中。爱奇艺把本应该出现在《爸爸2》中的乐视TV·超级电视的LOGO、产品植入等擅自删除、遮挡,甚至更改,直接将出现在《爸爸2》中的乐视TV·超级电视的LOGO换成了自已与TCL合作推出的智能电视“TV+”的LOGO。
难道这都是爱奇艺的错吗?360以导航链接的方式,嫁接芒果TV,打着擦边球播出《爸爸
2》,似乎也可以认为没有侵犯爱奇艺的网络独播权。至于出现在优酷等视频网站上的盗版《爸爸2》,优酷称是网友上传,也可摆脱侵权的嫌疑。湖南卫视一女多嫁,爱奇艺怒火中烧,究竟这是谁的过错?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围绕《爸爸2》的版权纠纷,几家大佬纷纷表达了自己对该事件的观点,然而,此事件还在“内部”沟通协调中,对于各方签署合约的具体内容大家都不得而知。
基于我国网络视频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举办的“座客编辑部”系列讨论会此次便关注《爸爸2》引发的“版权纷争”。讨论会邀请到北京一中院芮松艳法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乐视网法务副总监贺学玲、360法务经理杨燕琳、搜狐视频高级经理吕长军座客编辑部,从行业发展、法律理论、典型案件等多维角度,与现场的四十多位与会者共同探讨这一热门话题。
隔空喊话:你侵了我的权
由《爸爸2》引发的版权纠纷,目前相关权利各方还处于打口水仗阶段,之前多家媒体
的报道也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也正是这一起网络视频行业的“突发事件”,引起了互联网行业、广播电视行业、法律界和众多专家学者的讨论。
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杂志邀请了身陷此次纠纷中的乐视网和360影视的相关负责人,以便准确了解这一纠纷的由来。
乐视VS爱奇艺
对于爱奇艺把本应该出现在《爸爸2》中的乐视TV·超级电视的LOGO、产品植入等擅自删除、遮挡,甚至更改的做法,乐视网法务副总监贺学玲表示:“乐视已与湖南天娱进行了多次交涉,而湖南天娱也在和爱奇艺方面协调,但目前好像没有任何改变;7月11日晚上播出第四期《爸爸2》,我们肯定还会监控,看爱奇艺到底会怎么播。”
到底各家与《爸爸2》版权方湖南卫视签署了什么协议,合同具体内容还不得而知。但据贺学玲介绍,乐视网与湖南天娱签署了一个可以说是天价的广告植入合同,当时双方的约定非常明确,要求《爸爸2》在网络播出的内容和电视直播内容完全一致,乙方湖南天娱也承诺能够做到,保证乐视网的广告利益。“可现在爱奇艺PC端把乐视TV的LOGO遮挡住了,
虽说我们跟湖南卫视的纠纷本质是合同纠纷,但是爱奇艺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为TV+跟乐视TV是同类的产品,爱奇艺把乐视超级电视换成TV+的LOGO,我觉得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贺学玲表示,乐视网目前已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爱奇艺VS360影视
然而在《爸爸2》版权纠纷中,令爱奇艺怒火中烧的是,天价拿到的独家网络版权,却因湖南卫视与360影视的合作,被瓜分了流量,使得“独播”有名无实。
对于打着“网络视频聚合平台”的360影视,大家猛地一听颇感新鲜,但据360法务经理杨燕琳介绍,广电总局2010年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明确规定了视频聚合平台这一服务类型。360影视将互联网上的视频节目信息进行编辑后,放到360影视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和收看。所以360影视网络视频聚合平台,实际上是聚合网上视频节目服务的互联网信息的服务平台。
通过杨燕琳的介绍得知,360影视与芒果TV的合作方式为:芒果TV提供节目的相关内容,360影视利用聚合平台对芒果TV进行推介,用户在平台上点击《爸爸2》视频链接的时候,直接跳转到芒果TV网站上,用户直接在芒果TV网站上观看视频。
杨燕琳进一步介绍说道:“360影视与芒果TV签约的内容是推介合作,所以360首先推介的是芒果TV。用户在进入360影视的时候,看到的只是一个链接,点击进去后直接跳转到芒果TV网站上,对用户而言不会感觉到是在360网站上看,地址栏上有明确的芒果TV网址,360影视没有在平台上直接点击收看下载的行为。”
所以爱奇艺与360影视之间的问题也成了笔糊涂账。
关系复杂:360插足惹是非
湖南卫视将360以“首播网络视频聚合平台”这种方式加入队伍,这里面是否涉及到侵犯其他合作方权利的问题?
对此,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表示:这个纠纷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看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二要看平台的运营模式。要看这个聚合平台具体是什么样的运营模式,是不是仅仅把芒果TV视频资料、节目名称、播放时间做一下收集整理编辑,推介给用户;如果仅仅起到推介作用,还稍微好讲一些,如果点击之后可以收看,虽然收看是在芒果TV网站看节目,但从用户感知角度来讲,也是通过360聚合平台直接获取节目。
“事实上360影视平台已经是商业化利用节目,所以这样的功能会不会实质性替代其他的视频网站的播放?如果它起到的就是网络视频播放网站的功能,要不要纳入也是实际的一种网络传播行为;如果是实际网络传播行为,又没有获得相关授权,以推介为名做这样的实际传播的行为,侵犯了有关各方的权利。”汪涌律师分析道。
此外,据汪涌律师分析,对于360影视提供的推介服务,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定向搜索,一个是定向链接;360自称是定向搜索加定向链接,等于说是芒果TV延伸出的一个推介平台,如果这样的话,它的行为实际上跟芒果TV的行为是连在一起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是传播行为。到底是什么行为会让用户获取360首播剧的平台,就像快播一样,包括一些机顶盒,最后实际上都是实质性替代了视频网站的功能。
在目前审判方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子有很多探索,新技术的发展更新换代特别快,无论服务器的标准还是用户感应的标准,都还值得进一步完善,“比如说版权和财产权都是控制某种商业使用的行为,不管以什么样的技术与手段,如果以这种方式,实际上已经挤掉了网上传播的作品,这时候能不能把这样的概念结合服务器的标准,以及一些相关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做一些探索,我觉得这对于最后真正解决行业里面的乱象会有参考价值。”汪律师说。
新技术层出:法律层面并不复杂
互联网的发展特点,就是技术发展特别快;而法律强调的是行为性质,用刀子和用锤子杀人是没有差别的。互联网技术对法律影响有多大?其实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大,很多大家在行业中用到的名词,回归到法律术语当中没有什么差别,比如聚合平台、开放平台都是近两年出现的词语,但回归到法律层面,这类行为通常指向的是链接行为。
一中院法官芮松艳对于《爸爸2》版权分销引发的纠纷未作评价,但对于目前网络著作权案件出现的一些新特点简要进行了介绍,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目前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之一在于超范围许可行为的性质认定,即此种行为属于侵权还是违约,尤其在链接的情况下。举例而言,如果权利人将作品授权给网站传播时,明确约定其不得提供对其他网站的链接,这种情况下,假设另一网站提供了向该被授权网站的链接,则该两个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授权网站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此类案件在各个法院的作法有所不同,有认定侵权,也有驳回的,这个还有待于法院进一步探讨。
另外一类是关于互联网电视或机顶盒的的案子,比如大家目前比较关注的小米盒子的判
决。小米盒子不是新类型的案件,在2009年的时候出现互联网电视的案子,之后出现涉及机顶盒的案件,这类案子有一个变化的趋势,最开始的时候TCL互联网电视等被告通常会提出一个抗辩理由,就是我是电视生产商,你们为什么不告电脑生产商,而告电视生产商,我只是硬件的提供者。这其中的差别在哪儿呢?芮松艳法官解释道:“电脑可以上任何网站,互联网电视则通常是惟一指向特定的网站。如果电脑开机之后惟一指向一个网站,它也可能会出现纠纷,所以电脑和互联网电视是不具有可比性的。但现在小米盒子的案子是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其指向的视频平台仅限于广电部指定的几个网站,如果这几家网站出现侵权作品的话,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小米盒子应该不应该承担,这也是我们这个案子最近需要研究的问题,两种判决当中两种结论都有,对于这一类案子法院也在探讨研究当中。”
“对于这几类新的案子,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很正常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些过程慢慢研究这些问题,也希望大家对于法院能够更加包容。”芮松艳说。
未来发展:建立良性行业机制
在视频网站的各种宣传报道中,“独播”两个字频频出现,而湖南卫视、芒果TV、爱奇艺、乐视、360之间的《爸爸2》版权分销中,其中多方都打着独播的名号,到底什么是独播?
有没有独播?独播是如何定义的?
对于大众而言,“独播”可能仅是视频行业的一种新玩法,然而玩火烧身的故事也再次警醒了网络视频企业签署版权合同的重要性。在合同中对于“独播权”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明确,是网络视频企业避免纠纷,促成良性合作迈出的关键一步。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编张继哲对此问题有自己的见解:“其实关于独播的问题并不是突然冒出来的,把网络传播的信息包装为独播,已经是一种市场推广模式,其目的就是以独播权的名义吸引观众。”谈及合同及合同约定的问题时,他说:“《爸爸2》引发的版权纠纷中涉及到两种合同行为,一种是网络版权许可合同,还有一种是广告植入合同。在目前来说,这两种合同对于众多互联网企业来说,都是全新的挑战,合同的内容,跟我们之前想象的完全不一样。《爸爸2》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提示我们是不是应该在版权收益分享机制上做一些创新。在实现收益分享的基础上来行使权利,将会比较有效地避免因版权市场价格的暴涨暴跌引发频繁的违约行为,而好的机制也可以起到促进交易的作用。今天的研讨会,除了要把事实说清楚,还要达成一个共识,就是如何把合同签好,签好合同要考虑哪些因素,需要哪些人参与合同签约,对视频网站和影视公司而言,高层决策人必须要对版权授权许可
行为有更高的重视,不是说请律师看一下合同形式没有问题就没事了,动辄上亿的合同对很多公司的生存与发展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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