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房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含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内房屋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能够独立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保障性住房、公寓楼安置住房等建筑物,其房屋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
业主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墙体、柱、梁、楼板、门厅、楼梯间、电梯厅、入户大堂、走廊通道以及户外墙面、屋顶等公共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相关管网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非经营性停车场、文体设施、景观设施、安保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房屋维修资金按业主所有、统一缴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对缴存的资金安全实施监督,市物价局负责对缴存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房屋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六条房屋出售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与购房人明确维修资金缴存事项。房
屋的维修资金由购房人自行到管理中心缴存,售房单位不得代收代缴。
第七条维修资金分为首期缴存和续补缴存。房屋首期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别墅或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缴存,其它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缴存。维修资金使用余额低于首期归集总额的30%时,由业主续补缴齐至首次缴存金额。未按规定补齐的,该房屋不得进行产权交易。
房屋建安造价成本(以常德市造价管理站发布为准)变动超过15%时,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相应作同幅度调整。调整标准经过调研、听证等程序后确定,并由市房管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之前,应在管理中心窗口将维修资金缴存至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在窗口打印缴款凭据。维修资金缴存凭据统一采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常德市房屋维修资金专用缴款凭据》(以下简称缴款凭据)。
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先期缴存尚未出售
的房屋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后,再到管理中心办理缴款账户更名手续。
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提交维修资金缴款凭据。
房屋产权证查询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购房人首次缴存的维修资金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全体业主决议同意,可将维修资金移交给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相关单位代管,未决定移交的由管理中心继续代管。
第十条向业主大会移交维修资金时,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负责人同时到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移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书面决议,全体业主签名表和;
二、委托合同;
三、被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
四、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银行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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