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仲琴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30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9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琪 
【审理法官】王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仲琴;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 
【当事人】周仲琴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 
【当事人-个人】周仲琴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 
【代理律师/律所】柴青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雷震东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阮小茗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柴青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雷震东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阮小茗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柴青海雷震东阮小茗 
【代理律所】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仲琴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 
【本院观点】周仲琴与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签订的《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系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仲琴与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签订的《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系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因编制改革编入现在的装甲兵学院,故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在上述《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应由装甲兵学院承接。根据上述《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内容及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
的复函可知,周仲琴所购房屋性质系经济适用房,故关于所购房屋产权办理的事项应当根据经济适用房专门政策进行,而非直接适用一般商品房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已查明目前万泉寺小区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陆军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亦证明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正在组织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售房方案尚处于审批阶段,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尚未成就,对周仲琴提出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周仲琴可在相关条件成就时依法另行主张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周仲琴入住1202号房屋近十年,陆军住房清理工作亦3年多,装甲兵学院应加快清理工作及售房方案的审批,尽快办理万泉寺小区的产权登记以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周仲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52元,由周仲琴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04: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1年2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装备研究院(
甲方,以下简称海军装备研究院)与周仲琴(乙方)签订《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以下简称购房协议),约定:一、所购住房面积。乙方所购1202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26.99平方米。二、所购住房计价。乙方所购住房,甲方以综合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每建筑平方米价格4750元(最终售价以工程决算审计审定,售房方案经总部批复的价格为准),根据房屋所处的层次、朝向等调节系数计算,以及超面积价款、其它等因素,乙方所购住房的暂定售价为615266.55元。乙方自用的地下室、地下车库的出售价格,另行计算。三、付款方式。乙方已付款50000元。乙方及配偶预付房款及住房补贴抵扣后,还需付房款:52025.88元。后周仲琴入住1202号房屋。周仲琴于2002年交纳建房预付款50000元,2011年2月25日交纳购房款64089.93元。    一审庭审中,装甲兵学院称1202号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由其负责办理,海研院予以协助,但自2017年起,全军在开展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清理整治活动,目前清房活动还未结束,售房方案尚未被批准,暂不具有办理产权证书的条件。装甲兵学院提交陆军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上载明:“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陆军装甲兵学院(原装甲兵工程学院)建设,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北路12号院,住房性质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全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清理统一部署,该项目正在组织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售房方案处于审批阶段,下步
将组织产权证办理。”诉讼期间,经一审法院出具调查令,2020年12月16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查询结果,截止到2020年12月16日,万泉寺北路12号院(万泉寺小区)未查询到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另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因编制改革,编入装甲兵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的权利义务由装甲兵学院承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海军装备研究院后变更名称为海研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周仲琴与海军装备研究院签订的《购房协议》,该协议书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的合同,且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交付购房款及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周仲琴主张要求装甲兵学院、海研院为其办理所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理由正当。但鉴于目前万泉寺小区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且陆军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正在组织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售房方案处于审批阶段。故目前尚未达到购房协议约定的办理1202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条件,故对于周仲琴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暂不予支持。待条件成就时,周仲琴可另行主张。装甲兵学院、海研院均认可办理产权登记证书系由装甲兵学院办理、海研院系协助单位,对此一审法院不持异议。故装甲兵学院抗辩依据购房协议约定,装甲兵学院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需要指出的是,周仲琴入住1202号房屋多年,装甲兵学院应加快住房清理工作及售房方
房屋产权证查询
案的审批,尽快办理万泉寺小区的产权登记,以便于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综上,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仲琴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仲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周仲琴提起的诉讼为合法之诉,理当应允。本案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周仲琴购置房屋的事实已历经十年有余,被上诉人迟迟没能依约为周仲琴办理不动产权证,亦未正面、正式告知周仲琴办证的具体情况和时间,周仲琴提请法院判决是基于上述事实的合法之诉。二、周仲琴购房且居住的事实行为已然具备了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三、周仲琴主张判决被上诉人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是法律意义上的确认之诉,而非现实条件不具备或客观不能。四、一审判决书援引2020年12月15日的证明合法性存疑。五、一审判决书援引2020年12月15日陆军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办公室证明的效力存疑。六、一审中相关房屋性质及其售房方案报备情况的证据材料缺失。七、一审判决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对本案的判决应当是支持,而非相反之表述。    综上所述,周仲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