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炫、陈子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3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4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守霖俞贤忠杨淑艳 
【审理法官】林守霖俞贤忠杨淑艳 
房屋产权证查询【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子炫;陈子耀;陈瑞珍;陈子善;陈怀达 
【当事人】陈子炫陈子耀陈瑞珍陈子善陈怀达 
【当事人-个人】陈子炫陈子耀陈瑞珍陈子善陈怀达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子炫;陈子耀;陈瑞珍;陈子善 
【被告】陈怀达 
【本院观点】关于陈子炫等人提出的两项上诉请求,第一项为停止侵权和拆除陈怀达所建房屋,停止侵权应以侵权行为存在且正在进行中为前提,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怀达毁损案涉房屋,陈怀达虽然实施了在案涉房屋倒塌后的原址上建房的行为,但该行为早已终止,且陈怀达所建房屋亦已被政府部门拆除,故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陈子炫等人提出,有关的异议在上诉状中均已提出;一审法院表述“2016年5月13日,陈子炫之女陈卫琳报警称其与陈怀达就位于乾元村XX号的房屋产权发生争议"不当,陈子炫等人维修房屋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房屋信息材料,仓山区政府的回复函里让陈子炫等人尽快维修房屋,不存在纠纷;一审法院表述“2016年6月14日,陈卫琳再次报警称其位于乾元村XX号祖屋部分结构倒塌后……"有误,不是部分结构倒塌,是全部倒塌;陈怀达未提出异议。关于陈子炫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陈怀达毁损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乾元村乾元XX号房屋及在该房屋原址上建房的问题,经查,陈怀达在螺洲派出所作的笔录中已经承认2016年5月底以来,陈怀达三兄弟在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乾元村乾元XX号房屋倒塌后的原址上挖地基、建房,一审庭审中陈怀达委托诉讼代理人亦自认陈怀达在房屋自然倒塌后进行修缮,在修缮过程中被城管拆除,结合陈子炫等人提交的录像、照片,
可以认定陈怀达实施了在案涉房屋倒塌后的原址上建房的行为。但案涉房屋系危房,陈子炫等人认为该房屋被陈怀达毁损而倒塌只是推测,并无切实证据,且螺洲派出所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中体现民警到场经了解系因隔壁木屋拆迁导致房屋受牵连倒地,陈怀达提交的螺洲镇乾元村委会和螺洲镇政府的联合证明体现该房屋系在南台大道两侧绿化带拆旧和台风天气中于2016年5月倒塌。案涉房屋倒塌的原因现无法查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系因陈怀达实施毁损所致。关于陈子炫等人提出异议的一审法院的两处表述,经查,第一处,陈子炫等人持有房屋产权证明并已经政府部门确认系案涉房屋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乾元村乾元某某房屋的所有权人,但陈怀达一家曾居住在该房屋中,陈怀达认为该房屋系陈怀达父亲所有,在陈子炫等人对房屋进行修缮时受到陈怀达阻扰,双方确实系因房屋产权问题引发争议、纠纷,故一审法院的表述并无不当。第二处,一审法院表述“部分结构"不当,按照《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中的记载应为祖屋木质结构倒塌。据此,本院除增加认定福州市仓山区房屋倒塌后,陈怀达在该房屋原址上建房,后被政府部门拆除,以及对“2016年6月14日,陈卫琳再次报警称其位于乾元村XX号祖屋部分结构倒塌后……"修改为“2016年6月14日,陈卫琳再次报警称其位于乾元村XX号祖屋木质结构倒塌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陈子炫等人提出的两项上诉请求,第一项为停止侵权和拆除陈
怀达所建房屋,停止侵权应以侵权行为存在且正在进行中为前提,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怀达毁损案涉房屋,陈怀达虽然实施了在案涉房屋倒塌后的原址上建房的行为,但该行为早已终止,且陈怀达所建房屋亦已被政府部门拆除,故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第二项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均基于毁损房屋),但如前所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怀达毁损案涉房屋,且案涉房屋已经倒塌,房屋所在地又被列入征收范围禁止施工,客观上无法恢复原状,故对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子炫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陈子炫、陈子耀、陈瑞珍、陈子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6: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大妹(1965年10月去世)与丈夫陈宝(解放前去世)生前生育长子陈炎官、次子陈开旺。陈炎官(1948年11月去世)解放前先后娶妻林依媄(2004年9月14日去世)和何妹皋(1973年去世),陈炎官与林依媄生前生育一子陈子雄。
陈炎官与何妹皋未生育。陈开旺(1945年11月去世)与郑雪梅(1946年7月去世)生育长子陈子炫、次子陈子耀、三子陈子善、女儿陈瑞珍。    福建省闽侯县闽一乾字第5183号土地房产所有证(1951年10月1日)记载第一区乾元镇乾元村房屋(平房贰间)户主为陈子炫,人口五人。2007年10月26日福州市仓山区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榕房权证C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7月申请补正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陈子炫、陈子善、陈子耀、陈瑞珍、林大妹,房屋坐落于仓山区螺洲镇乾元村,为木结构平房贰间,面积为28.83平方米,权利来源于1951年10月1日受土改产业。    2015年11月13日,陈子炫、案外人陈子雄向福州市信访局反映其持有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乾元村XX号祖屋的房屋产权证、房契和房屋危房鉴定书,因该祖屋老旧、年久失修,无法正常安全居住,向乾元村申请修缮老旧祖屋时,该村提出房屋与村民陈怀达存在产权纠纷,陈子炫、陈子雄要求当地政府予以调处,帮助其尽快修缮祖屋,以免发生安全隐患。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陈子炫、陈子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处理意见为:“由于时间较久,我镇不具备专业权威的辨别能力,无法确定你们双方地契的具体房屋位置是否与该老宅一致,建议由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且你们双方各执一词,不愿意协商解决,建议你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陈子炫、陈子雄对螺洲镇政府的答复意见不服,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福州市
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求螺洲镇政府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答复。2016年2月19日,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人民政府再次作出《陈子炫、陈子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意见书中调查核实的情况载明:“2016年1月25日,由仓山区信访局牵头,区房管局、建设局、螺洲镇召开专题协调会,会上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你们于2007年提出申请产权证补证登记,区房管局受理了并到实地查看,经登报等相关程序后补发产权证,你们所提供的房产证系螺洲镇乾元村XX号房屋";处理意见为:“根据区房管局提供的材料及意见,你们等人提出要对螺洲镇乾元村XX号房屋进行危房改造,请你们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程序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我镇有关部门会予以配合"。    2016年5月13日,陈子炫之女陈卫琳报警称其与陈怀达就位于乾元村XX号的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民警告知双方当事人到镇政府有关部门或去法院解决经济纠纷。次日,陈卫琳与陈怀达先后再次就上述事宜报警,民警告知双方当事人到镇政府有关部门或去法院解决经济纠纷。2016年5月27日,陈卫琳报警称其位于螺洲镇乾元村XX号祖屋疑被人推倒,民警到场经了解系因隔壁木屋拆迁导致其祖屋受牵连倒地,告知其到拆迁办处置。2016年6月14日,陈卫琳再次报警称其位于乾元村XX号祖屋部分结构倒塌后,现有人在其祖屋上施工盖房,民警告知其到镇司法所或法院起诉。    2016年6月27日,原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现为仓山区城市管理局)在乾元村XX号张贴一份仓综执责改字[2016]第00423
9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因未经审批在仓山区螺洲镇乾元村搭建,要求在2016年7月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该通知书未载明搭建的具体人员。经仓山区城市管理局对历史档案进行查询,该局未对陈怀达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收到陈怀达有在乾元村XX号原址上建房的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