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沪人社规〔2020〕1号
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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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
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二、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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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此外,持有注册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三、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可视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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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四、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五、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凭证”,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凭证,以及婚姻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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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是指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19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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