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07
【字 号】汝政办〔2018〕173号
【施行日期】2018.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
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汝政办〔2018〕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进一步维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从维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并充分考虑我市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妥善办理。
  (二)民生优先和违法必究相结合。实行依法登记与追究违法行为相分离,个人缴费办证与单位补交税费相分离。在为众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追缴有关税费。
  (三)划清责任,分类处理。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应当责任划分明确,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建房人违规操作等造成不动产登记问题的不同原因,客观公正的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应当着眼众的迫切需要,把握主次矛盾,根据资料完善情况,分类逐步推进,谨防问题堆积。
  二、组织领导
  成立汝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领导小组研究具体问题时,邀请市人大、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派员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一)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全市各类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若遇重大信访问题或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可临时召开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二)研究具体事项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上,由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存在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登记、土地已登记但房屋未登记、土地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分摊、土地房屋已登记但房屋越界建设、土地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等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均属于本意见处理范围。
  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被通告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大型商场、娱乐用房、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房屋、规划手续不合法或不完善的个人自建房不属于本次解决范围。
  四、申请主体
  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
  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产权证查询  (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由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剩余合作方申请;
  (四)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
请。
  五、不动产登记问题类型和解决办法
  (一)关于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的住宅小区、家属楼和直管公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1. 申请人能提供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能查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确需进行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照权籍调查的结果和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权属来源文件没有载明批准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进行登记。
  2. 申请人无法提供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查询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文件颁布时间为节点。经查,房屋于1997年4月24日前竣工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
  上述权籍调查结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公开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应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再办理土地信息登记。
  土地信息未登记前,可按照“民生优先”的原则,根据(豫国土资规〔2016〕11号)文件,先行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1. 因规划、竣工验收、联营联建等原因整幢建筑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以下原则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时,出现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已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权利人依法处理,并未明确要求拆除等强制性整改措施的,按照现状办理交易和不动产登记。
  (2)以联营联建方式开发建设的住宅类房屋,联建双方申请 不动产登记时依据联营联建协议将未转移的不动产分别登记在各 方名下;若联营联建方已注销、吊销或者改制无承继单位的,且存在拆迁安置、房改售房或按商品房销售等已实际发生转让行为的,直接为受让人办
理交易和不动产转移登记。
  (3)对于土地使用权人与规划许可证证载权利人主体不一致 的单位自建或职工集资修建住宅类房屋,若已取得房改售房审批或相关历史时期有权机关审批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再办理首次登记,直接为受让人办理交易和不动产转移登记。
  (4)对于已取得土地和规划手续,但因历史原因无法进行竣 工验收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 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房屋安全状况鉴定由申请人委托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后,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申请人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再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出具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整幢建筑未办理权属登记,原产权单位已注销、吊销或者改制且无承继单位的已实际转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申请人须自行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刊或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在其门户网站刊登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权属无争议的,不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直接为受让人办理交易和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关于土地未分摊问题的处理意见
  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摊手续,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1. 不动产登记机构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土地产权证书,为业主办理土地分摊。
  2. 开发建设单位不主动申请或拒不配合分摊的,列入失信名单,经权籍调查确认宗地面积,经公示无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可直接注销土地证书,并为业主办理土地分摊。
  3. 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经权籍调查确认宗地面积,并经公示无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可直接注销土地证书,为业主办理土地分摊。
  4. 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提供相关资料后可办理首次登记,不再为开发建设单位发放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直接为业主办理土地分摊。
  (四)关于房屋越界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建筑物超出宗地界址进行跨宗建设,且权利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已经按规划建设
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按照以下四种情形分别办理:
  1. 越界土地为同一权利人的
  (1)土地用途一致,所建房屋属于同一规划建设,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测绘楼幢界址,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落宗,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确定,标注超出范围。
  (2)土地用途不一致,但主导用地性质相同,且主导所建房屋属于同一规划建设的,按经规划核实核验所在宗地落宗,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按房屋规划所在宗地确定,标注超出范围。
  2. 越界土地属不同权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