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名称: 排污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
(系):  资环学院                 
专业班     101                 
    长:  王班祥                   
长:张建 欧和               
数据检查员:吴颜桦                   
员:孟菲                       
质量总监:王刚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
1、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
概念 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起源: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
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4)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立法: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第二种是掠夺性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试图把许可市场作为手段,减弱他们在生产和销售市场上遇到的竞争。也就是说,由于许可证数量的有限,持有者会产生囤积、投机的行为,许可证还可能成为行业或地区生产垄断一种方式。在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立法加以规制时,很难对这些行为加以界定。标准过严,可能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反之,不仅破坏环境,还会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在惩处这类囤积、投机
行为,确定其法律责任时,只能处以经济和行政处罚,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惩罚力度也会影响交易者对市场规则的遵守,不能减少执法中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意义: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 ,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2、国外排污权交易简况及案例
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就开始将排污权交易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bubble)、补偿(offset)、银行(banking)孟菲和容量节余(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经济和环境效益。19824月,美国
环保局颁发了“排污交易政策报告书”,允许在各州建立“排污交易”系统。自1982年开始美国环保局已经有效地利用了这一手段,减少了国内含铅汽油的使用。1986年,美国国家环保局颁布了“排污交易政策的总结报告书”,这份报告集美国历时7年之久的“气泡”政策研究和实践之大成,全面阐述了排污交易政策及其一般原理,同时还为排污交易制定了具体的交易规模和准则。例如,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范围、参加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限额,以及排污减少信用的产生、使用和银行贮存作了种种规定和限制。1990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CAAA),其中规定了可交易排放量系统。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践排污权交易制度,其中以针对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而实施的许可证总量交易模式最为成功,并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美国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政府管理部门根据由期望的环境目标而确定的排放总量上限来计算并发放排污权,且都可以用来进行交易。
  首先,总量控制模式,使管理者只核定排放总量即可,该总量并不随经济增长而突破。而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的选择上,其做法是:研究确定化石燃料产生热功排放二氧化硫的比率,再乘以每个污染源历史年度平均化石燃料消耗产生的热功量(即历史法)。这种单一的
计算公式难以操纵,减少了企业寻租的行为。此外,这种方法使历史使用者的现有格局基本得以维持,其经济负担较小,同时对新生产者形成壁垒,容易得到现有使用者的支持,从而提高政策的可行性。而管理者通过调整比率,可以对排放量进行调整。2000年收紧排污权指标分配后,实际排污量超过分配的排污量,需要动用以前年度结余的排污权配额,到2006年基本持平,说明排污权分配收紧的政策对减排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以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基础,持续监督与严格的违法惩罚并举。美国在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了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实现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美国的交易权制度对企业的达标决策和交易过程限制较少,但要求建立严格的检测和执行体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和信息采集,较少干预市场。在执行中,通过三个数据信息系统: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排污权跟踪系统,对交易体系实施每年一次的审核和调整。同时,对于许可证数量不足于二氧化硫排放的,可以2000美元/吨的制裁金,该标准还根据年度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这使企业的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获取排污权的成本,从而很大程度地抑制了违法排放行为。而补扣许可证制度则避免了企业以代替引入减排技术,从而保证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