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1)
  现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0〕2号)同步废止。
  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湘建金〔2018〕48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项目及楼栋准入)、二手房、自建房等。
  第三条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株洲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所辖各城区、县(市)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的范围内、依据本管理办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阶段性担保和资产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异地贷款、组合贷款、株洲市高层次人才贷款、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执行专门政策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湖南省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仅限其配偶或其在株洲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商转公,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含)以上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且账户状态正常;
  (二)异地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且无间断地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的,两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若间断后在管理中心缴存的,仍需连续缴满6个月;
  (三)购买住房自付资金(首付)不低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的政策要求;
  (四)借款人必须是预售商品房备案人或贷款房屋的产权人,共有产权人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并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
  (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其购房合同不超过2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不包括商转公),不动产权证书不超过1年(不包括商转公);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所有批文(国土、规划、施工等批文)不得超过2年,且借款人或配偶须有一方户籍在住房所在地,工程建设必须主体封顶;
  (八)具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借款人已婚的,借款人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十)借款人离异的,须离婚时间满6个月(原配偶公积金使用情况,不影响借款人公积金贷款);
  (十一)借款人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自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为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同意管理中心认可的阶段性担保和资产管理,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80㎡(株洲市高层次人才按适时的政策执行)或属于商业用房、别墅、商住两用的;
  (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套房已办理购房提取或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划拨土地的;
  (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已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有效产权住房的;
  (七)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
  (八)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情况存在以下负面信息的:
  1.个人征信情况存在呆账、核销、止付等情况的,信用逾期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12次(含)以上(已结清的个人助学贷款除外);
  2.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管理中心纳入失信黑名单尚未解除的;
  3.个人贷记卡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经营贷等有合计2万元(含)以上未结清款的;
  4.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
  (九)明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以及不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借款人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以管理中心联网核查的不动产权信息系统结果为准,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其他资料显示在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拥有的个人住房。
  第十一条同套住房第3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低于5年且不得提前结清。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借款人单独缴存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40万元。
  第十三条按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指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异地贷款的指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账户缴存状态非正常的(包括开户不满6个月、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欠缴3个月以上、封存等),账户余额不能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二)N倍数在15-20之间,经管委会授权后,由管理中心根据中心个贷率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按首付款比例计算可贷额度
  (一)第1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及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80%;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二)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除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外,家庭名下还有1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50%。
  第十五条按还贷能力计算可贷额度
  (一)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认定;
  (三)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固定收入只认定银行流水单中明确为"工资"或"代发"的部分;银行流水单未体现"工资"或"代发"的,按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认定其月收入。
  第十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核算贷款额度;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均等份额核算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商品房贷款金额须小于或等于房屋总价减去已付款。二手房贷款以税务部门出具
的房产交易申报单体现的房屋交易合同金额价和房屋评估价格二者中的较低值认定为房屋总价。属于拆迁户购买住房的最高贷款金额按房屋总价减去拆迁补偿款核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购买自建房最高按3000元/㎡计算房屋总价,价值认定低于此标准的按价值认定确定总价。
  第十八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购买自建房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80㎡的按实际面积核算;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80㎡的按180㎡核算。
  第十九条个人贷款和贷记卡有累计6次(含)至11次(含)逾期的(已结清的个人助学贷款除外),贷款金额按可贷额度下浮10%,逾期贷款需全部结清。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0年,且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现有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贷款计息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第2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须据实填写《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原件供电子信息采集: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综合授权和承诺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房屋所在地户籍证明(户口簿)。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交结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有固定收入的,需提供银行流水单或单位缴费的社保缴交证明;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相关资料:
  1.商品房期房须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湖南增值税
普通发票》(首付款);商品房现房须《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不动产权证》、《税收完税证明》;商转公贷款须《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不动产权证》、《税收完税证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贷流水单;
  2.二手房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存量房转让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房屋买卖协议》、《税收完税证明》和《房产交易申报单》;
  3.保障性住房须提交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批表、购房合同、分层价格表;
  4.因拆迁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保障性住房且属契税减免的在提交对应的购房资料的同时,须提交税务部门的减免契税证明和《拆迁补偿合同(协议)》;
  5.建造、翻建住房须提交国土、规划和住建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价值认定书》,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
  6.大修住房须提交《不动产权证》、《房屋价值认定书》、C级房屋维修鉴定书。
  (五)须提交贷款资金收款账户名称及账号。商品房期房(现房)、保障性住房为开发商项目所在的银行账户(监管账户);房款已付清的商品房期房(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商转公为借款人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