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视同销售问题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3)项是由于代销方与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代销方与分支机构对外销售需要取得进项发票用以抵扣,因此委托代销与移送分支机构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
1996133号)
上海××有限公司在向陕西分公司移送产品时,视同销售,应向陕西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陕西分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向客户开具当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的通知(川国税函发〔 〕
19972号):凡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相关机构间相互移送货物不用于销售,所移送的货物(如原料、半成品等)经加工后收回,不属于细则第三条规定货物销售性质,在移送环节不征增值税。
②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案例20】
总机构将货物一批移送分支机构用于销售,成本95万元,分支机构对外作价105万元(不含税)销售,即毛利10万元。则根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这一销售过程中的功能与收益分析,假设均相当,将总机构视同销售价格确定为100万元(不含税)。
则总机构:
借:内部往来                        1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 000分支机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 000贷:内部往来160 000由于会计为一套账,所以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不确认视同销售。
(5)-(8)项则由于进项税已抵扣,且增值税应税货物仍在流转,因此需要视同销售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旧货等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 2006〕 122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无偿取得货物的过程中,赠送方属于销售,受赠方属于购买。因此,将无偿取得的货物又无偿赠送他人,应该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案例21】
企业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预计净残值5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 000
累计折旧800 000
贷:固定资产  1 000 000借:长期股权投资232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 000
201636号第十四条
③财税〔 〕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若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案例22】
购物返券的处理,以购物返券、购物返积分等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时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首次购买货物支付1000元,获赠100元券,则首次按1000元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再次以100元券+900元现金购买货物,则以900元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100元券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6)预付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中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案例23】
2018年10月甲企业到乙发卡企业充值11 600元,获得单用途卡,12月甲企业前往丙公司持单用途卡购货11 600元,税率16%。2019年1月乙发卡企业与丙公司结算,发生手续费  1 060元,支付丙公司10 540元。
2018年10月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11 600
贷:银行存款11 600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 600
贷:其他应付款11 600并向甲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商品与服务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018年12月,甲企业持卡去丙公司消费,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11 600
贷:预付账款11 600但不能取得发票,需要索取销售清单作为相应凭证。
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11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
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600在申报表附表一填列在未开票收入与税额栏。
2019年1月,乙发卡企业与丙公司结算。
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11 600
贷:银行存款10 540
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并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060元,丙公司收取款项时,开具11 600元的普通发票,作为乙发卡企业的入账凭证。
丙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 540
财务费用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贷:应收账款11 600(7)混合销售
财税〔 〕
201636号: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24】
甲建筑企业2018年10月外购设备动力材料后,包工包料结算收到款项  1 100万元(含税价),则应按混合销售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案例25】
2018年10月,甲建筑企业销售自产钢结构房并安装竣工验收后,向客户收取  1 270万元(含税价)。合同内容签订不同的情况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
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
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如在合同中分别注明钢结构房销售额  1 160万(含税价)与安装费110万(含税价)。其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钢结构房应纳销项税=1 160÷(1+16%)× 16%=160(万元)
提供安装服务应纳销项税=110÷(1+10%)× 10%=1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270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结构房销售  1 000主营业务收入——安装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第二种情况:
如果合同中未具体订明,则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应征增值税收入=1 270÷ 1.16=  1 095(万元)
应纳销项税额=1 095× 16%=17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2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5
(8)质押金与保证金问题
【案例26】
2018年10月某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设备,货物已发出,含税价  1 160万元,其中的116万作为质量保证金未收到,2019年3月份质保期结束后,购买方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116万。
2018年10月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044
应收账款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 2019年3月冲红处理:
借:应收帐款                          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建筑
第69号)纳税人提供 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27】
某建筑业纳税人2018年10月与甲方结算工程款项  1 100万,其中收取  1 000万,对方扣了100万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包含在结算价款中,因此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影响企业确认会计上应当处理的结算不含税收入  1 000万)
如果全额开具发票  1 100万含税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000
应收账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如果只开具  1 000万含税发票,即增税计税依据909万(  1 000÷ 1.10),销项税额91万(909× 10%)
借:银行存款  1 000
应收账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1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备注,为方便讲解数据进行了四舍五入处理)
2019年10月质保期结束,对方返还了100万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1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
贷:应收账款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如果因质量有问题,质量保证金未予退还: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贷:应收账款100
主营业务收入91由于此前只开具了价税合计1000万的发票,因此不需要冲红。
4.已交税金三级科目
该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一般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理论上只有在月末才能计算出当月的应交增值税额,在次月1-15号申报纳税,因此当月如何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呢?如果是当月交纳以前月
201622号明确规定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份应交增值税,财会〔 〕
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有几种特殊情形是存在当月交纳当月增值税的,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01040号)第二种情况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 〕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