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条件(申请人)
本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二)在本市无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0M2;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并符合本市购房入户政策的人员,不得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不得单独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二、租金标准:
根据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金湾区实际,按照一年一定原则,金湾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M2(含)以内的按1元/M2缴交租金(按家庭人口计),超过面积部分按1.5元/M2缴交租金;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1.5元/M2缴交租金。
三、申请、审核程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一)提供资料:
1、《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户口簿、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
3、户口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4、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属及交易情况证明(夫妻双方);
5、其他材料:(1)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需提交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2).家庭成员因服兵役或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不在本市的,需提交派出所证明。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二)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三)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调查、公示(时间15天);
(四)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将资料转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民政部门共同审核,符合规定条
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初审单位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向社会公示15日后登记。
(五)复审及廉租房分配: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资料审查备案。
2、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抽签摇号。
3、发出廉租住房入住书面通知。
四、入住手续办理(区、镇公产房管理机构)
(一)提供资料:
1、持市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原件;
2、经批准的《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二)入住手续办理:
1、受理: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核审申请人是否已承租有政府公房;
2、审核办理:区或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并对符合条件者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具开通水电等有关证明。对已居住政府公房又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给予限定时间办理公房退租手续;
3、签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到窗口缴交押金和当月租金,领取廉租房钥匙;
4、备案:区或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申请人廉租住房档
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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