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05
【字 号】吕政发[2008]30号
【施行日期】2008.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吕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吕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县(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求,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住房保障制
度。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的租金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的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2008年底市、县(市)所有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保障对象,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政府各部门对廉租住房建设要大力支持,切实落实计划、规划、用地优先安排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可按下限减半计收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市、县(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县(市)廉租住房的建设保障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承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市、县(市)监察、发展改革、建设、财政、民政、税务、国土资源、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与配租房源
  第五条 政府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租金补贴按下列来源由财政统筹解决: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比例不得低于10%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中央、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房改售房款提取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
  (六)清房补交款等专项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管理、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以统一建设和配建为主,收购现有旧住房和接受社会捐赠为辅的方式筹集。实物配租要达到应保障户数的30%。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集中新建一批廉租住房、出资收购一批存量住房、改造一批直管公房,整理一部分社会捐赠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10%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当地房地产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为5年,租金和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第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要坚持经济适用,舒适便捷的原则,并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
建设少量的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单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一般应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保障标准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或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无房户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60%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我市居住5年以上;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四)在房改过程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享受过购房补贴的;
  (五)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未享受过货币补偿安置的;
  (六)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证明;
  (四)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个人住房情况证明;
  (五)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的情况证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包括: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租赁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保障面积标准与申请家庭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差额统一测定。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测定。
  (三)申请人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核定应以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载明的类型、面积为准。没有载明使用面积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丈测,本人不委托丈测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除以人口计算。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面积,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其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超出部分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