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 号】大政办发 [2013] 109号
【施行日期】201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3] 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国土房屋分局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和终审,核算、发放廉租补贴资金,安排实物房源配租,受理社会举报,并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
  (一)配偶是外地的;
  (二)现役军人;
  (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四)其他依法可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成员的住
房建筑面积的平均值。
  申报前5年内上市交易或拆迁的住房面积,均计入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在5年内出售的住房,经街道办事处书面认定后,可不计入住房面积。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廉租住房申请书;
  (三)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权属证明及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人拥有的住房权属证明,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动迁手续、交易房屋的交易手续、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财产分割证明等;
  (六)残疾人证、重大疾病证明(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意外事故证明等;
  (七)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在市内四区迁移户口不满2年,且与迁入地家庭成员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按迁移前的家庭情况审核。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但只可以申请廉租租赁补贴。
  完善相关资料后,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核对申请人申报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一致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进行认定。
  .对初审合格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核查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初审合格申请家庭资料全部扫描为电子档案后,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报送、上传至区国土房屋分局。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国土房屋分局书面通知初审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国土房屋分局在纸质档案上填写复审意见、加盖公章,在电子档案中填写复审意见,并将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报送、上传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各区国土房屋分局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逐户进行评审、认定,将认定家庭的情况在相关媒体及大连市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列入保障计划。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日常受理、批量审批制度。
  每年1月至3月、7月至9月,街道办事处采取日常受理的方式,随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分别在当年3月底前、9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将通过初审名单上传至区国土房屋分局。区国土房屋分局分别在当年4月底前、10月底前完成本期申请家庭的复核工作,并将资料上传至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分别在当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完成本期申请家庭的资格认定、公示等工作。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的方式。
  有特殊困难的无房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进行实物配租评定排序,按排序名次进行配租。具体评定办法及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另行制定。
  实物配租房源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元。
 
第五章 租赁补贴的计算及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