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为确保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建设部等7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廉租住房房源
廉租住房房源以县政府、房产部门实物配租公告为准。具体房源位置与套数,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与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县城规划区内城镇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下,且经县民政部门审批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享受廉租房分配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符合廉租住房家庭申请条件的,应持以下材料向社区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谷城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书、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等;
3、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提交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相关凭证;
5、属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社会救助证明、残疾证明等);
6、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谷城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社区或所在单位受理申请。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等进行初审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公示无异议的,在《谷城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户的申请材料报房管局复审。
(三)房管局复审。县房管局将社区或单位上报的材料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四)综合审查。县房管局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县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监察局、县民政局进行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无异议的,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
(五)根据襄樊市政府4号令精神,在分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时,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及下肢残行动不便上下楼的困难家庭直接参与1至2层楼的摇号。
(六)公示。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房管局在谷城县政府网、谷城县房产网以及申请家庭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公
示时间为10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四、准入、摇号程序
经确定公布的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由县房管局发放《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凭通知书参加廉租住房分配。
住房套数少于申请户数时,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配租。抽签有关事项提前10天向社会公告。抽签活动由县房管局组织,公证处现场公证,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中签的家庭由县房管局核发《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县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领取住房钥匙。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上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未中签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住房套数多于申请户数时,可以向低收入家庭范围扩大。审核的程序与最低收入家庭相同。
五、日常管理
(一)合同签订。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县房管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二)物业管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须服从房管局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结构、设备和设施,不得转借、转租、继承。廉租住房公共部位发生的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维修费中列支。
(三)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
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具体标准由县物价局测算核定后公告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状况由县物价部门测算后适时调整。
六、续租和退出管理
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县房管局每年对承租户进行资格审查。承租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县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经审核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住房。
(二)经审核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租住资格,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三)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租住资格: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1、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结构、设备和设施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住房人口及收入变动情况的;
6、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行为的。
(四)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县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廉租房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廉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承租人在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承租人承担的一切费用。
七、监督管理
(一)组织领导。全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在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具体工作由县房管局承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廉租住房分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舆论、行政和法律监督。
(二)加强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县房管局按规定取消其廉租住房承租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县房管局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进一步畅通廉租住房投诉渠道。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确保廉租住房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