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相关注释 (一)省级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孔千千 (二)工程造价:以竣工造价为准。 (三)综合性工程:指工程建设内容除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外,至少含两种下列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等。单纯的绿化项目和绿化管理养护项目,如公路绿化、厂区绿化养护等,一律不算作综合性工程。 (四)园林景观人行桥梁:桥梁设计以游客通行和园林景观效果为主,设计负载在250公斤/平方米以下,并只限应急车辆通行的单跨桥梁。 (五)建筑专业:包括建筑、工民建和土木工程专业。 (六)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七)专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则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5、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都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且达不到上述认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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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一、资质申报 第二条 资质申报的项目包括资质设立(三级)、资质升级、资质延续及重新核定。 第三条 所有申报资质的企业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须完成网上申报。其中申报一级资质的企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网站申报;申报二级资质的企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资质申报系统申报;陈数资料申报三级的企业在各省辖市指定网站申报。 第四条 申报一级资质执行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 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程序: 1、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市或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2、市、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附件目录页加盖原件核验章。 3、资质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同时将一份资质申请表报省辖市主管部门备案。省辖市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企业市场行为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函告厅风景园林处。杨幂李易峰天涯 4、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资质的审核意见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厅反映情况。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5、公示期满后,对经审核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申请事项,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告。公告核准的企业,凭《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带原资质证书到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新的资质证书。 6、企业在领取资质证书后应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市、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企业变更情况;(有变更的企业填写)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书;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七条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园林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市(县)园林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各省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省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将三级资质批准结果每半年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 三级资质申报材料内容同第六条,其中附件材料的(3)、(8)、(9)项不需要提供,另提供企业近年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审核,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时申请延续的企业,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资质。 第九条 因未按时提出延续申请被注销资质的企业,可在30日内申请对其原有资质进行重新核定。资质重新核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同第六条。 第十条 资质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中申请表必须为原件,附件材料为复印件或扫描件,其中涉及到人员的材料必须是扫描件。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页码、目录及分隔页,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装订,在材料的脊背上标注申报企业的名称和申报事项。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排列:第一部分:综合资料;第二部分:人员资料;第三部分:工程业绩资料。 3、申请材料必须数据完整、填写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4、职称证书的颁发机关必须是相应的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非相应人事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 二、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的管理包括证书变更、证书遗失补办。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企业信息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网上变更并同时递交书面材料。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重组或分立致使资质证书发生变更的,按照资质核准程序重新核定,提供以下材料: 1、二级资质同第六条(不需要提供业绩材料),三级资质同第七条; 2江一燕 霍思燕、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 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证书遗失补办 襄阳市中考成绩查询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在申请证书补办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资质监管 第十五条 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告: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许可,涉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的; 2、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相应发证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法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提出核准申请,相应发证机关根据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收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告: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外资投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二级和三级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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