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消费税;纳税筹划;化妆品企业
一、引言
对于化妆品企业来说,日常税负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各种附加税等,相较于其他制造业来说,化妆品企业额外承担了消费税这一大税负。本文主要从减少消费税税负这一方面对化妆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帮助企业提升税后利润,完成经营目标。平价化妆品
二、课税现状
目前征收消费税的有15个税目,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一般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或者委托加工环节征收。化妆品消费税一般是对高档美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对于化妆品消费税额的计算,是从价计征的方式,利用销售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
三、纳税筹划的方式
纳税筹划实际上就是企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合法手段和措施,帮助企业尽可能的降低税负。税收筹划的方式主要有四种:节税筹划、避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当前的各种优惠减税政策,在合理范围内达到减少企业税负的目的;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制度的漏洞来进行减税;转嫁筹划这种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调整价格的方法,将本该自身承担的税负转嫁到消费者或者下级对象身上;涉税零风险是在纳税人全额纳税,不被的情况下,几乎没有风险,但这种方式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成本,所以一般不会采取这种筹划方式。
一般情况下,节税和避税是企业主要采取的筹划方式。本文主要从节税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化妆品企业如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四、化妆品企业纳税筹划案具体分析
(一)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筹划
化妆品企业有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以及外购已税化妆品继续生产三种方式。自行加工下计税
依据是产品的销售价格,委托加工方式下,计税依据就变成了组成计税价格或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而外购已税化妆品则需要考虑是否准予抵扣的情况,当用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环节已纳消费税税款。不同的方式,消费税计算税基不同,故而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这就为企业利用变换生产方式来降低税负提供了可能性。
A公司是一家集生产、销售贸易为一体的化妆品企业。该公司的产品中,不考虑少部分平价、成本低的产品,其余大部分成本较高、工艺复杂,被归类为高档化妆品,必须缴纳消费税。除拥有自家工厂外,也有长期合作的几家加工厂,所以对于完成订单,A公司有多种选择。本文根据企业实务举例提出相关筹划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公司生产销售过程中涉及税率包括:消费税税率1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税3%,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案例1:现A公司接到一批订单,该订单需要消耗100万元的原材料,市场售价为700万元。
方法1:全部委托加工。A公司将订单外包给合作工厂,需提供原材料以及承担加工费280万。收回成品后直接对外出售。
A公司需要支付代扣代缴的消费税=(100+280)÷(1-15%)×15%=67.06万元。
需要支付的代收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67.06×(7%+3%)=6.71万元。
合计税负=67.06+6.71=73.77万元。
出售后,企业税后利润=(700-100-280-73.77)×(1-25%)=184.67万元。
方法2:部分委托加工。A公司选择将原材料外包给合作工厂进行半加工,加工费80万,收回后继续深加工,付出成本120万,再对外出售。
A公司需要支付代扣代缴的消费税=(100+80)÷(1-15% )×15%=31.76万元。
需要支付的代收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31.76×(7%+3%)=3.176万元。
收回半成品继续加工,需要缴纳的消费税=700×15%-31.76=73.24万元。
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700×15%×(7%+3%)-3.176=7.324万元。
合计税负=73.24+7.324+31.76+3.176=115.5万元。
出售后,企业税后利润=(700-100-80-120-31.76-3.176-80.564)×(1-25%)=213.375万
元。
方法3:自行加工。A公司自己承担所有的产品加工,加工成本共计160万。
A公司需要缴纳的消费税=700×15%=105万元。
需要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105×(7%+3%)=10.5万元。
合计税负=105+10.5=115.5万元。
出售后,企业税后利润=(700-100-160-115.5)×(1-25%)=243.375万元。
方案4:外购已税化妆品半成品,继续深加工,此时不需要A公司承担原材料成本。外购成本200万元,深加工成本90万元。
外购化妆品已纳消费税=200×15%=30万元。
已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30×(7%+3%)=3万元。
深加工过后,缴纳消费税=700×15%-30=75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700×15%×(7%+3%)-3=7.5万元。
合计税负=75+7.5=82.5万元。
出售后,企业税后利润=(700-200-90-82.5)×(1-25%)=245.625万元。
通过比较四个方案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A公司是以企业承担税负最小化为筹划目标,则方案1最有利;如果A公司是以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筹划目标,则方案4最合适。
(二)避免成套化妆品的销售
化妆品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一般采用成套销售的方式。不同税率的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其消费税额,但不同税率的化妆品组合成一套销售时,套装内的所有物品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化妆品行业中最容易出现的情况就是,本来平价出售的物品由于成套销售而被包含在了消费税计税依据里。所以对于有必要组成套装销售的产品来说,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降低税负。
案例2:A公司为扩大销售,将生产的平价化妆品与高档化妆品组成套装销售,其中平价化妆
品总成本为60万元,总销售价格为100万元,高档化妆品总成本为180万元,总销售价格为400万元,组成套装后总销售价格为480万元。
方案1:A公司直接将平价化妆品和高档化妆品组合成套装进行对外出售。
A公司需要缴纳的消费税=480×15%=72万元。
需要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72×(7%+3%)=7.2万元。
税后利润=(480-60-180-72-7.2)×(1-25%)=120.6万元。
方案2:A公司将平价化妆品和高档化妆品分别单独出售给下一销售商,由销售商自己进行组合包装。这样A公司就可以避免组合套装情况下的采用较高的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A公司需要缴纳的消费税=400×15%=60万元。
单独出售的平价化妆品不需要征收消费税。
需要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60×(7%+3%)=6万元。
税后利润=(480-60-180-60-6)×(1-25%)=130.5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来看,在相同条件下,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企业承担的税负最小且税后利润最大,达成了化妆品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标。
(三)利用商业折扣降低税基
化妆品企业可以利用商业折扣的方式降低售价,这样在某一程度下也会增进销量,使得利润整体增加,但降价时需要考虑平衡点的问题,避免出现由销量上涨提升的利润无法弥补降价缺口的现象。所以化妆品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可以尽可能的将实物折扣转变为商业折扣,来实现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案例4:A公司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销售500万的情况下,可以有10万的赠品。
方法1:采用实物折扣。此时开两张发票或者在同一张发票上但不符合相关规定。
A公司需要缴纳的消费税=(500+10)×15%=76.5万元。
需要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76.5×(3%+7%)=7.65万元。
合计税负=76.5+7.65=84.15万元。
方法2:采用商业折扣。此时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且标明赠品10万元。
A公司需要缴纳的消费税=500×15%=75万元。
需要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75×(3%+7%)=7.5万元。
合计税负=75+7.5=82.5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商业折扣下企业承担税负较少,可见达到了纳税筹划的目标。
五、消费税纳税筹划建议
(一)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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