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汽车指标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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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
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
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开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
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
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
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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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视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
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
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七条以下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
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新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以下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那么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
1个编码;
(三)新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
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
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
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
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
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
申请。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
网站或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
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
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
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应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应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于配置指标当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
第十五条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24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25次至36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37次至4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以此类推。
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C5)的申请人,累计参加摇号24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25次至36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累计参加摇号37次至4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各
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存到当年12月31日,保存期满后重新申请。
个人经摇号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存6个月,在保存期
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在保存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
应在保存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
办公窗口进行确认,有效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未在保存期满之前
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摇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
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
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
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工商部门验
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
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反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
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
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
材料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