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paneseInvasionofChinaHistoryResearch
朱成山
摘要:本文从国际惯例、人民的呼声和未来的祈望三个纬度,论述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认为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法案,全面体现了我国宪法人民主体性的根本精神,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77年以来,我国通过“两个法庭”审判和建馆、立碑和编史,先后两次对这段历史进行过固化。此次设立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法案,则是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国家的意志,再次对南京大屠杀的史实进行固化。最后强调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使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以及所有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惨遭侵略者杀戮死难的同胞,上升到国家层面公祭,成为一个举国关注的重大仪式,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和平的思考与生命的尊重,充分彰显了中国人民维护和平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令中华儿女精神为之一振。
关键词:12・13;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日
作者简介:朱成山,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研究员,南京,210017
2014年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设立南京大屠杀死
难者国家公祭日。这就意味着从2014年起,每年的12月13日,将在南京隆重举行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国家公祭日活动,并且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论者以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副会长、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学会会长、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的身份,应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邀请,参与了枟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枠[1]和枟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枠[2]两个“决定”草案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结合20多年来对中国抗战史和南京大屠杀史研究所掌握的历史知识,试图在本论文中对已经通过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法案,做一番综合性的深度解读。
一、12・13,何以成为国家公祭?
国家公祭日是史无前例的法律决定,必将在海内外产生广泛的影响。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要设立这一国家公祭日?
(一)国际的惯例
如果回顾二战以来的历史,不难发现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采取种种不同的方式,悼念在二战中牺牲的民众,并且这类的纪念性活动一直坚持至今,吸引着各种各样的人们缅怀战争受难者,同时对历史进行全面而深刻地反思。
波兰在战后建国之初,在国会上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把奥斯维辛・比克瑙集中营、马伊旦奈特集中营等五处战争期间遭纳粹集中屠杀的遗址,虽然这五处集中营遗址均不在其首都华沙,但都被确立为波兰国家博物馆,隶属于波兰国家文化与民族遗产部管辖。近十多年以来,波兰对许多的博物馆进行改制,成为地方性博物馆或者民间博物馆,但这五座博物馆受国家立法保护,仍然隶属于国家的关系不变。正是由于如此,每年的1月27日,当年的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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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参加过解放集中营战役的红军老战士以及相关国家的政要,都会被邀请来到奥斯维辛-比克瑙集中营国家博物馆举行纪念活动,届时波兰全国各地也都要举行相关的纪念活动,人们不仅通过类似的活动纪念那些死难者,更表示永远记住那段悲惨的历史,并且认为此举正是建立奥斯维辛・比克瑙集中营国家博物馆的目的之一。[3]2005年11月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1月27日设立为“缅怀大屠杀受难者国际纪念日”。[4]每年的这一天,纽约、巴黎等国际性城市,都会在同一天举行这样的纪念活动。
美国纪念珍珠港事件也是如此。1941年12月7日凌晨(夏威夷时间),日本偷袭美国珍珠港,从而揭开了太平洋战争的序幕。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第二天宣布这一天为国耻日,并对日宣战。每年的12月7日,美国政府、军方和民众都会以各种形式纪念“珍珠港事件”。从夏威夷到华盛顿特区,各地政
府部门降半旗,军方举行敬献花圈等仪式,追思在该事件中殉难的逾2400名美国人。在美国,规模最大的纪念仪式是在珍珠港事件纪念馆游客中心一块濒海草坪上举行,不远处就是1941年12月7日在日军空袭中爆炸后沉没的“亚利桑那”号战舰残骸,里面埋葬着1177具美国海军官兵的遗体。纪念仪式还包括军乐队表演、鸣、献花等活动,美国战机还在著名的“亚利桑那”号战舰纪念馆上空举行了低空通场表演。美国总统奥巴马曾于2011年12月宣布,把12月7日命名为美国珍珠港事件纪念日。[5]日本纪念广岛和长崎的原爆遇难者也是这样。战后,除了1951年朝鲜战争期间,没有举行公祭外,每年的8月6日和9日,日本均要分别在广岛和长崎举办大规模的“死难者慰灵暨和平祈念仪式”活动,日本现任首相,众、参两院院长以及日本各大党派负责人,都会出席两地的纪念仪式。[6]从1999年起,在纪念日以前发函邀请各持核武器的大国派代表出席仪式。美国过去一向不给予回应,但从2011年却决定派代表参加。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曾应邀参加广岛的祈念仪式。
与世界上同类型历史事件的国家均要举办公祭活动相比,我国的这项国家公祭虽然晚了点,但也是参照和遵循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亡羊补牢,犹为未晚。
(二)人民的呼声
举行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正是人民众多年来强烈的呼声和要求。
从1994年12月13日开始,每年的这一天,江苏省暨南京市都要举行纪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仪式,已经连续坚持20年。[7]每年都会有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南京大屠杀遇难者遗属代表参加活动,他们多次提出请求,国家应当重视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纪念活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一批长期从事南京大屠杀史研究的专家学者,也数次提出仅仅停留在江苏省暨南京市地方性纪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活动的层面是不够的,应当提高层级,由国家领导人出席这样的仪式,以表示对死难者生命的尊重和对历史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曾经将人民众的这一意愿,带到了全国“两会”上。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龙先生,首次提交了两份提案,建议把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升格为国家级博物馆并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同时建议把每年的12月13日定为国家公祭日,并由国家领导人参与整个公祭活动。他的这一提案,被媒体广为报道,形成了当年全国“两会”的热点新闻,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获得了民意广泛的支持和赞同。2012年3月9日,十一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上,赵龙委员再次提出上述两项提案。与此同时,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民革江苏省副主委、南京艺术学院院长邹建平等代表,也提交提案,建议应在南京大屠杀死难同胞祭日举行国家公祭活动。
国家公祭正是迎应了人民的意愿和诉求。人民的意愿,高于一切,重于一切。
(三)未来的祈望
实行国家公祭活动,是为了不忘南京大屠杀的历史教训,振奋民族精神,同心协力去实现中国梦,同时也是为了未来不再发生这样的大屠杀、大悲剧、大惨案,使人类和平相处与共存。借此向世界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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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牢记历史,以及捍卫和平的决心。
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存而不忘亡。忘记历史教训有可能导致和平创伤,甚至于历史悲剧的重演。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担任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的德国人约翰・拉贝先生告诉我们:“可以原谅,但不可以忘记。”代表中国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南京大屠杀主犯松井石根等甲级战犯的国际大法官梅如璈先生提醒人们:“忘记历史有可能导致未来的灾祸。”当然,重温历史不是要复仇,更不是要雪恨,而是为了警醒。正像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李秀英生前说过的:“要记住历史,不要记住仇恨”,这位在南京大屠杀期间身体被日军戳了37刀而大难不死的19岁孕妇,在活到80多岁时说的这句掷地有声的话,值得每一个人深省。
战后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作为加害国的日本,总有一些人对南京大屠杀这一已有法的定论和历史判决的史实说三道四,或者闪烁其词,或者百般抵赖,或者故意狡辩,或者拒不承认。尤其是以安倍首相为首的日本右翼势力混淆视听,美化侵略与加害史实。更有日本NHK高管百田尚树之流,妄图否定南京大屠杀历史行径令人发指。[8]这一系列日本政治急剧右转的动向,牵动着有识之士和爱好和平人
士的神经,也时刻引起国人的强烈关注。在此历史与现实背景下,通过国家立法对南京大屠杀历史真相进行再一次的法的定论,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进行国家公祭,既是为了维护南京大屠杀的历史真相,更是驳斥日本右翼势力无耻滥言,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让历史告诉和平的未来,正是要举行国家公祭的目的所在。
二、国家公祭体现了人民主体性的宪法精神
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国家公祭的行为,既是对逝者的尊重和缅怀,也是对生者的抚慰和教育。用立法形式确立国家公祭日,全面体现了我国宪法人民主体性的根本精神。
(一)设立国家公祭体现了宪法规定的人民主体性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9]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遵循宪法。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法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正是宪法的根本精神,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人为本的思想传统。如孟子提出的“仁者爱人,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10]孙中山先生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理论。[11]这些思想无不体现出从人本立场出发,提倡重视民意、尊重人民基本权利的理念。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法律,正是符合我国传统的人本思想,并且符合当代的民心、民情和民意,突出了宪法规定的人民主体性地位。
国家公祭在古代称“国祀”,是国家的大典,从儒学的实践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公祭活动,为国运和人民祈福祛祸都是其核心内容。所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正是说的这个道理。法国思想家赫南指出:“在人们的共同记忆中,灾难与伤痛比享乐或是光荣更重要,也更有价值,因为它更能紧密的结合民众,唤起患难与共的情感,进而使人民凝聚成为一个坚实的共同体。”[12]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法律,拉近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精神距离,成为一项固化的国家性社会行动,有利于凝聚民族精神,同心协力地去建设中国特的社会主义强国。
(二)实行国家公祭是贯彻宪法根本精神的举措
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实行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正是基于宪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在人类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重要,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源,是所有人权的基础。日本军国主义者当年在南京犯下的滔天罪行,是对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项人权的粗暴践踏。铭记这段历史,就是为了坚定地捍卫人的尊严和价值。
此次法定的国家公祭对象,不仅仅是南京大屠杀30多万的死难者,还包括其他在日军侵华期间遇难的所有民众,如细菌战、化学战、劳工、慰安妇等死难者,体现出对民众生命价值的尊重。通过国家公祭,既是对死者生命权价值的承认和尊重,更是对死难者遗属和幸存者的精神慰借。抗战历史第一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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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形式走入普通中国民众的内心深处,提醒民众不要忘记历史,维护和平,建设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面对日本右翼势力南京大屠杀否定论甚嚣尘上并越演越烈的现状,实行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就是以国家的意志,坚决维护抗日战争期间民众死难者的名誉权。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的决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必须组织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活动,这是宪法基本原则得以贯彻落实的具体行动。
(三)我国实行国家公祭具有普世的价值
12月13日作为一个历史文化符号,它所承载的中华民族受难历史的记忆,具有特殊的普世价值。人们在悼念南京大屠杀30多万死难者的同时,缅怀抗日战争中伤亡的3500万中国军民,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又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作出过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因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所具有的人性和道德力量是全球性的。
相比较于西方犹太民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所遭受的浩劫,以及今天国际社会对这段历史的高度关注,可以看出在世界东方发生的另一场人类的浩劫———南京大屠杀所处的地位、影响以及作用的低下、滞后与薄弱。1959年,为悼念惨遭纳粹屠杀的600万犹太人,以列国正式通过立法将每年犹太历尼散月(公历1月)27日定为大屠杀纪念日。[13]在联合国60届大会全体会议,将每年的1月27日定为“国际大屠杀纪念日”以后,波兰、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也都将1月27日设为哀
悼日,以国家公祭的形式,来祭奠纳粹大屠杀中的死难者。因此,我国实行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是顺应人类普世伦理要求的一项功德无量的大事。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法案的设立和实行,既是对法西斯罪行的控诉,也是对人性和良知的呼唤,更具有人类的普世价值。最为重要的,是我国宪法中以人为本和人民主体地位思想观念的再次凸显、实践和强化。
三、国家公祭是固化南京大屠杀史实的重器
有人说,南京大屠杀是二战中与奥斯威辛大屠杀、广岛原爆(对人类使用的第一颗)并列的三个特大惨案之一;也有人说南京大屠杀是亚洲版的奥斯威辛大屠杀;但在加害国日本,一直存在着南京大屠杀虚构论、南京大屠杀根本没有发生过、南京大屠杀是20世纪最大的谎言等种种奇谈怪论。因此,如何看待南京大屠杀的历史显得尤为重要。正如世界级著名导演斯皮尔格所说:“一个民族怎样对待历史,决定一个民族的未来。”实际上,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77年以来,已经多次对这段历史进行过固化。此次设立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法案,则是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国家的意志,再次对南京大屠杀的史实进行固化。
(一)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固化始于“两个法庭”判决
战后,为了清算日本军国主义在二战中的暴行,根据枟开罗宣言枠、枟波茨坦公告枠、枟莫斯科外长会议枠和枟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枠等法律文件,相继成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各同盟国军事法庭,分别对日本A级和B、C级战犯进行了正义的审判。其中,南京大屠杀作为特例,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同时设立专案审判。
由中、美、英等11个国家派出的大法官和检察官组成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大量的人证、物证,确认“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是现代战史上破天荒之残暴记录”,在长达1218页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用两个专章的篇幅,以“攻击南京”和“南京大屠杀”为题作出了庄严而详细的判决。与此同时,作为同盟国法庭之一的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也对在南京组织血腥大屠杀的B级战犯谷寿夫,以及杀人竞赛的刽子手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等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上述“两个法庭”均于1947年、1948年分别对南京大屠杀史实作出了法的认定,将松井石根、谷寿夫等南京大屠杀罪犯判处了极刑。
那么,“两个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史实是怎样进行第一次固化的呢?
1.南京大屠杀时间的定论。其过程长达6个星期,即1937年12月13日到1938年1月。12月13日是南京大屠杀开始日,也是一个国难日、一个国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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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对象的定论。侵华日军残忍屠杀了无辜市民和俘虏,不包括两军在南京战役中伤亡人数。
3.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人数的定论。南京屠杀死难者30万人以上的数字间接出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直接出自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其中,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定,日军集体屠杀有28案,屠杀人数有19万多人;零散屠杀有858案,尸体达15万多具,死亡人数达30多万。[14]
4.南京大屠杀地域范围的定论。以当时南京特别行政市政府管辖的地区为限。南京沦陷前,市政府共管辖城内7区,以及浦口、孝陵卫、燕子矶、上新河等4个郊区,还包括总理陵园区。
5.南京大屠杀内容的定论。屠杀:人数达30万人以上;:发生两万多起;焚烧破坏:“半城几近灰烬”,“全市约三分之一的建筑被毁”;抢劫掠夺:无数公私财物被掠。
(二)南京大屠杀史实的第二次固化是“建馆立碑编史”
1982年,发生了日本文部省修改教科书事件,即把侵略中国改为进入中国,此举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无比愤怒,特别是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及其遗属们,他们纷纷要求把南京大屠杀血写的历史铭刻在南京的土地上。南京市人民政府顺应了人民的呼声,于1983年12月13日,在南京大屠杀江东门集体屠杀和万余名死难者丛葬地遗址上立下奠基碑,开始着手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筹建。
经过一年零八个月的努力,该馆于198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40周年纪念日之际正式建成开放。后经1994-1995年,2005-2007年两次扩建,现已经建成占地面积达7.4公顷,建筑面积达2.5万平方米,馆藏品达15万多件,年接待中外观众量约600万人次,软硬件达国际一流纪念馆水平,成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丛葬地遗址,也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
与此同时,南京市人民政府先后在中山码头、草鞋峡、煤炭港、燕子矶、上新河、汉中门、清凉山、北极阁、太平门、花神庙、正觉寺、仙鹤门、东郊丛葬地等南京大屠杀集体屠杀或丛葬地遗址,建立了一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碑,一些民间人士也在湖山、汤山等遗址,自发建成了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碑。
在南京,先后成立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会、南京大学南京大屠杀史研究所、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中心等一批学术研究机构,团结了世界上一批专家学者,并在国际范围内广泛征集一批有关南京大屠杀史料和文物,据此开展对南京大屠杀史学研究,召开过一系列国际学术研讨会,编辑并公开出版了一批史料书籍。[15]
通过建馆、立碑和编史,将南京大屠杀的记忆予以保存、展示和传承,完成了南京大屠杀史实的第二次固化。
(三)国家公祭是对南京大屠杀史实的第三次固化
从1994年起,江苏省暨南京市便在全国率先组织悼念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的活动,迄今已连续举办20次,在国内外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法案,意味着从2014年起,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悼念活动,将升格为国家公祭。
实际上,以国家的名义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实行公祭,也是对南京大屠杀史实的第三次固化。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的枟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枠中,可以看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南京大屠杀基本史实进行了再次确认。该枟决定枠认定:“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在中国南京开始对我同胞实施长达四十多天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三十多万人惨遭杀戮。”
南京大屠杀是哪一天发生的第二,对南京大屠杀历史进行了再次定性。该枟决定枠认为:“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灭绝人性的法西斯暴行。这一公然违反国际法的残暴行径,铁证如山,早有历史结论和法律定论。”
第三,对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公祭的时间进行了确定。该枟决定枠规定:“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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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每年12月13日国家举行公祭活动。”
第四,对国家公祭死难者的对象和范围进行了确定。该枟决定枠指出:“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
第五,对为何要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进行了说明。该枟决定枠强调:是为了“揭露日本侵略者的战争罪行,牢记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表明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捍卫人类尊严、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
国家公祭是固化南京大屠杀史实的重器。它对于凝聚中华民族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强国的力量,以及反击日本右翼势力否定侵略与加害史实的言行来说,不亚于一颗精神。
四、国家公祭是对和平的促进
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使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以及所有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惨遭侵略者杀戮死难的同胞,上升到国家层面公祭,成为一个举国关注的重大仪式,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和平的思考与生命的尊重,充分彰显了中国人民维护和平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令中华儿女精神为之一振。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学习党史、国史,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必修课。”[16]
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和平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对和平的渴望、思考和追求,是伴随着战争的产生、结束和反思而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场遍及三大洲、四大洋,84个国家大约20亿人口被卷入战争,军民伤亡1亿多人,其中,中国军民伤亡达3500万人。饱尝侵略痛楚、历经战火洗礼的中国人民,更懂得落后就要挨打和今天的和平与安康来之不易,弥足珍贵。和平主义的倡导者池田大作先生说得好,“没有比和平更珍贵的!没有比和平更幸福的!和平才是人类向前迈进的根本。”
恩格斯曾说过,“我们根本没想到要怀疑或轻视‘历史的启示’,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17]自1994年起,江苏省暨南京市社会各界人士,连续20年举办祭奠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仪式,各种来自民
间自发祭奠的方式更是数不胜数,但始终是地方性的,或者民间性质的。[18]此次国家公祭日的设立,表明了一个国家对历史认知的高度和趋向成熟,演变为国家层面重温历史的一个定格化的仪式,为人们提供了学习历史、传承历史的绝佳契机和更高平台,警示人们要深刻汲取历史教训,自觉维护和平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以国家公祭的形式悼念,决非止于历史和过去,而是在汲取这段历史教训基础上的一种超越。这种超越是建立在重温和记忆历史基础上自然而然的升华,表达了我国人民热爱和平的心声,同时也向世界传递了中国人民牢记历史、维护和平的坚定意志。
和平是追求其他价值的必要基础,是一种正能量,从来就不是一句空话。和平的基础是一个参与者的认知基础,是一个人性需要的基础,它建立在人类生活中普遍需要的心理诉求之上,它需要理念、制度和
行动来体现。[19]国家公祭则是以法律和制度的手段来捍卫和平,并且是一种对捍卫和平行动的丰富和范式的升级。国家公祭就是以最为庄重的形式缅怀逝者,体现了对死难者的哀思,对人的生命以及和平的应有尊重,借以教育生者,警示今人和后人,勿忘民族曾经的苦难,勿忘苦难中逝去的生命,勿忘和平曾经的创伤。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确定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体现了国家的一种意志,是用法律的手段捍卫公理与正义,维护和平,使之焕发成一种精神力量。通过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设立,将会使纪念活动形式国家化、法律化、制度化、固定化,不仅提升了纪念逝者的规格,而且也彰显了对和平活动的影响力。
确认战争胜利日和设置国家公祭日,是一种国际惯例式的纪念法则,在现实层面也有助于我们与世界更好地沟通。维护和平需要国内外维护和平,需要国内外所有热爱和平人士的共同参与、共同构筑。国家公祭可以唤醒世人的良知,认清历史的真相,寄托对逝者的哀思、表达民族的真情,共同构筑维护世界和平的大局。当前,日本右翼势力和安倍政权的历史认知严重扭曲,否定侵略和加害历史的动作频频,实际上是对受害民族和受害者的二次犯罪,是一种文化暴力,实质上妄图为军国主义招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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