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 | 一、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签收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详尽的被申请人地址、,如仍无法联系送达被申请人的,本委将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60日。 | |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 申请人 户籍地址是填什么地址 | 接收文书人 |
送达地址 | ||
被申请人 | 接收文书人(公司名称) | |
送达地址 | ||
联系人:座机号 手机号 | ||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阅读了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 | |
北京市劳动仲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文发布于:2024-11-08 06:31: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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