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联盟章程
  图书馆联盟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xx图书馆联盟,英文译名为:,缩写:。
  第二条 本联盟由xx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在政府指导下发挥统筹资源、行业管理、提升服务的功能,经xx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统筹、协调xx地区中央、高等院校、市属图书馆资源,开展文化惠民服务,践行xx精神,发挥xx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xx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先进文化之都建设作出贡献。本联盟推动xx地区各类型图书馆实现横向联动,逐步搭建统筹宣传推广、统筹服务管理的平台,促进各类型图书馆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协作联动、互补多赢的发展目标。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指导单位xx市委宣传部、业务主管单位xx市文化局和xx市社团办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九校联盟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xx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二)维护联盟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行业的运营行为规范,协调行业内的发展与运营,发挥行业内监督与自律的作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四)举办各种与本行业相关的活动,包括开展馆际互借;搭建“xx图书馆联盟”联合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广泛开展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大力推进数字信息技术及服务的开发与利用;整合各系统讲座、展览等资源,举办面向多层次的、广泛的文化服务活动。
  (五)根据图书馆发展需要,支持图书馆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交流,指导、规范联盟会员对外交往活动。
  (六)组织学习、宣传行业内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研究交流活动,为联盟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联盟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联盟会员证。
  第十条 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的各单位派出一人作为代表组成联盟会员大会。各单位派出的代表全权代表各联盟会员,联盟单位派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该单位的联盟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联盟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0人、秘书长1人(兼)。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由联盟会员大会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四)向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联盟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二)决定联盟的一般变更;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放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主席为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主席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其职权有: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联盟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人组成,由联盟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向联盟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