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石家庄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及指导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
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22现场指挥机构
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
现场实际情况,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或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授权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总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21事件内容31监测和风险分析
环保部门负责排查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源,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石家庄市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卫计委、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石家庄市环保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石家庄市环保局。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黄、橙和红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环保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及时向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