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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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机构养老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9 
【案件字号】(2021)陕03民终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婧雯姚坤刘勇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优酷的视频怎么下载王亚莉;武广平;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赵秀琴 
【当事人】王亚莉武广平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赵秀琴 
【当事人-个人】王亚莉武广平赵秀琴 
【当事人-公司】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吴智丰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杨磊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吴智丰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杨磊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晓春吴智丰杨磊 
【代理律所】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王亚莉 
被告武广平;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赵秀琴 
【本院观点】二审民事案件围绕上诉请求及理由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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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0 01:29:44 
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3民终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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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广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8699983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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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武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住所地宝鸡市眉县汤峪口迎宾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57。
     投资人:赵秀琴,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琴。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亚莉因与被上诉人武广平、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以下简称美佳温泉酒店)、赵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6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亚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丰、杨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亚莉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6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2018年4月29日出具的30万元借条为借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划分错误,该30万元应为借款本金,利息应自出具借条次日起算。上诉人自2015-2016年给被上诉人转账借款后,被上诉人支付利息并归还了部分本金,双方于2018年4月29日经过对账,对剩余借款本金430万元出具了2张借条,被上诉人虽辩称30万元为利息,但在庭审中自述之前利息已付清,其陈述前后矛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0万元是何时产生之利息。该借条并未标注是利息,而其他利息转本金的借条均有注明,双方经过对账结算,之前的利息已经结清,不存在争议,故该30万元应为借款本金。2、一审判决将6张利息转本金的借条均认定为利息而非本金,违背了双方将未支付利息转为借款本金的约定,
纵容助长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合法有效,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利息,自愿与上诉人达成了利息转本金的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条,形成新的借款并约定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借款本金合计应为738万元。3、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赵秀琴不是共同借款人,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划分错误。上诉人将借款分别转账给武广平和赵秀琴二人账户,赵秀琴也实际收到了借款,借据虽由武广平出具,但因二人系夫妻关系,足以认定赵秀琴为共同借款人,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至于借款用途及去向,不属于上诉人举证范围,应由被上诉人负责举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四被上诉人统一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1、上诉人上诉提到30万元没有支付依据,30万元不应认定为借款本金。2、关于其他6张利息借条一审认定正确,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3、赵秀琴不是本案借款人,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诉称     原告王亚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675200元及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至2018年4月29日期间,被告武广平以
资金周转为由,多次从原告处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2015年12月15日,原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被告赵秀琴农业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同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被告武广平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款200万元;2016年3月30日,原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宝鸡分行向被告武广平中国工商银行眉县支行账户汇款192万元。2018年4月29日,就以前债务理算后,被告武广平向原告出具了400万元的借据一张,约定月息2分,期限为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同日,被告武广平向原告出具30万元的借据一张,约定月息2分,期限为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2018年5月28日,原告武广平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为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8月28日,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向被告赵秀琴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2018年10月28日,因被告未还款,利息转借款后,被告武广平向原告出具了55万元借据。2019年1月28日,利息转借款后,被告武广平向原告出具了33万元的借条,并注明此款为借王亚莉借款505万元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月28日三个月利息。2019年5月28日,利息转借款后,被告武广平向原告出具43万元的借据。2019年8月16日,被告武广平、赵秀琴、宝鸡蓝海公司、宝鸡美佳温泉酒店共同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本人武广平自2015年以来,陆续向朋友王亚莉借款500余万元(均有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2%,所借款
项用于本人及妻子赵秀琴持股经营的宝鸡蓝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的投资经营。上述借款因资金周转原因暂未归还,本人承诺尽快还本付息。”2019年10月13日,被告武广平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期一个月。2019年10月28日,利息转借款后,被告武广平向原告出具了58万元的借据,注明此款为借王亚莉借款581万元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5个月利息。2019年12月29日,利息转借款后,被告武广平向原告出具了28万元的借据,注明此款为本息641万元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2月29日的欠款利息。2020年5月28日,利息转借款后,被告武广平向原告出具了69万元的借据,注明此款为本金加利息669万元5个月(2020年1-5月)的利息。截止2020年5月31日前未还利息转借款本金的286万元,以上本息合计738万元。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支出申请保全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