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磅礴传媒有限公司、王振国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8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50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王虹 
【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王虹 
【文书类型】史磊判决书 
【当事人】四川磅礴传媒有限公司;王振国;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家日报社 
【当事人】四川磅礴传媒有限公司王振国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家日报社 
【当事人-个人】王振国 
【当事人-公司】四川磅礴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家日报社 
【代理律师/律所】孙冠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张祥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史磊辽宁灜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冠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张祥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史磊辽宁灜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冠张祥史磊 
【代理律所】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辽宁灜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四川磅礴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王振国;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家日报社 
【本院观点】由于公告中未指明系征集王振国犯罪线索,仅凭上述公告证明不了上诉人所述的问题,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网络媒体新闻报道应客观真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报道失实导致受众对他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直接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丹东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新玉麟公司塞里岛护海队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以证明王振国涉黑涉恶案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不存在虚构事实、侵犯被上诉人王振国名誉权的情况。被上诉人王
振国以上述公告未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为由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同时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由于公告中未指明系征集王振国犯罪线索,仅凭上述公告证明不了上诉人所述的问题,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网络媒体新闻报道应客观真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报道失实导致受众对他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指出,新闻记者编发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新闻,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新闻机构要认真核实新闻来源和报道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本案中,磅礴传媒公司在今日头条网上发表题为《王振国被举报到打黑督导组被掠夺来的资产正在玩“蒸发"》的文章,在该文章中多处表述有“在辽宁大连很多人眼里‘王振国’三个字一直是‘黑恶势力’的标配"、控告“黑恶势力"王振国、“过去十年的时间里,有许多媒体都对王振国的‘涉黑路径’进行了详实地报道,在盘根错节于大连的‘金州帮’的庇护之下王振国总能通过非正常的‘司法途径’胜诉"以及“王振国先是用‘涉黑’手段对大连玉磷公司进行暴力掠夺然后通过诉讼将这些资产‘合法化’"等相关内容。磅礴传媒公司发表上述文章之时,未有相应权力机关
认定王振国为“黑恶势力",上诉人亦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报道均为客观真实,且诉讼中上诉人亦主张本案须以权力机关对王振国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本案应中止诉讼,从侧面亦反应出上诉人报道之时事实依据不足。磅礴传媒公司在全国有影响的今日头条网站发布上述信息,造成社会公众对王振国的社会评价降低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并无不当。因本案系评价上诉人报道之时是否做到客观真实,而不是以报道之后搜集的证据为依据,故对上诉人主张本案须以王振国涉黑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中止诉讼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四川磅礴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3:46: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字节跳动公司是“今日头条"网站的运营主体。根据字节跳动公司披露的今日头条实名认证主体信息显示,头条号名称为磅礴新闻,MID:5739
940346,UID:5739370049,运营者信息:李思源,主体信息组织名称为企业家日报社。又据已生效判决,认定磅礴传媒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等媒体发布相关文章,被告磅礴传媒公司对其主体适格性未提出异议。2018年9月27日,磅礴传媒公司在今日头条网上以头条号“磅礴新闻"发表题为《王振国被举报到打黑督导组被掠夺来的资产正在玩“蒸发"》的文章,在该文章内容中,多处表述有“在辽宁大连很多人眼里‘王振国’三个字一直是‘黑恶势力’的标配"、控告“黑恶势力"王振国、“过去十年的时间里,有许多媒体都对王振国的‘涉黑路径’进行了详实地报道,在盘根错节于大连的‘金州帮’的庇护之下王振国总能通过非正常的‘司法途径’胜诉"以及“王振国先是用‘涉黑’手段对大连玉磷公司进行暴力掠夺然后通过诉讼将这些资产‘合法化’"等相关内容。诉讼过程中,字节跳动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6日删除案涉链接《王振国被举报到打黑督导组,被掠夺来的资产正在玩“蒸发"》。关于原告主张的名誉权侵权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原告提供了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记录、医疗费收据、原告开办企业大世界集团各公司2017年-2018年1-9月同期利润对比表,字节跳动公司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是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捏造事实、发
布虚假信息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案涉文章的内容,不仅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矛盾,而且贬低原告人格,并通过网络公开发布,足以使受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因而磅礴传媒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其在今日头条网上登载的《王振国被举报到打黑督导组被掠夺来的资产正在玩“蒸发"》一文的请求,因接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文书后,字节跳动公司断开了链接,删除了该文章,因而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名誉权侵权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因其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主张系估算的,未提交经济损失的直接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结果、造成精神损害等因素判断,酌定被告磅礴传媒公司予以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磅礴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今日头条网上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查),向原告王振国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四川磅礴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振国损失1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00元,由被告四川磅礴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给付时间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