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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二中少刑终字第0103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史磊 刑事裁定书
(201X)二中少刑终字第0103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兵雪(聋哑人),男,28岁,1978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聋哑一年半文化,农民,住(略)。201X年8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X年6月3日被羁押,201X年8月8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羁押,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瑞富,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史磊 刑事裁定书
(201X)二中少刑终字第0103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兵雪(聋哑人),男,28岁,1978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聋哑一年半文化,农民,住(略)。201X年8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X年6月3日被羁押,201X年8月8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羁押,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瑞富,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高韩生(聋哑人),男,25岁,1981年6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聋哑初一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武旭东,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陆乐乐(聋哑人),男,20岁,1986年6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聋哑二年级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羁押,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新苗(聋哑人),女,27岁,1980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2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显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潘在敏(聋哑人,绰号虎牙),男,25岁,1981年1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4日被逮捕。因犯抢夺罪于201X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X年3
指定辩护人武旭东,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陆乐乐(聋哑人),男,20岁,1986年6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聋哑二年级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羁押,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新苗(聋哑人),女,27岁,1980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2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显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潘在敏(聋哑人,绰号虎牙),男,25岁,1981年1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4日被逮捕。因犯抢夺罪于201X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X年3
月2日释放。
指定辩护人王莉,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美峰(聋哑人,绰号豁牙),男,19岁,1988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聋哑五年级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4日被逮捕。因犯抢夺罪于201X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X年2月2日释放。
指定辩护人田朝辉,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韩生、宋兵雪、陆乐乐、刘新苗、潘在敏、王美峰犯抢夺罪一案,于二ΟΟ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韩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宋兵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陆乐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新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潘在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
指定辩护人王莉,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美峰(聋哑人,绰号豁牙),男,19岁,1988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聋哑五年级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4日被逮捕。因犯抢夺罪于201X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X年2月2日释放。
指定辩护人田朝辉,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韩生、宋兵雪、陆乐乐、刘新苗、潘在敏、王美峰犯抢夺罪一案,于二ΟΟ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韩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宋兵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陆乐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新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潘在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
人王美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高韩生、宋兵雪、陆乐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六百元返还被害人熊菊;追缴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汤静;追缴人民币二百元返还被害人王静女;追缴人民币一千二百三十元返还被害人李颜;追缴人民币八百元返还被害人许月珊;追缴人民币四千一百一十五元六角返还被害人顾芒芒;追缴人民币四百元返还被害人程金毅。继续追缴被告人高韩生、宋兵雪、潘在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七十七元五角返还被害人杨晶华;追缴人民币五百元返还被害人陈娜。继续追缴被告人高韩生、宋兵雪、王美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元返还被害人马丽丽。继续追缴被告人宋兵雪、陆乐乐、刘新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李岩;追缴人民币十元返还被害人王海燕;追缴人民币八十元返还被害人王树香;追缴人民币四百一十元返还被害人黄霞;追缴人民币五十元返还被害人阿依古力•吾斯曼;追缴人民币四百元返还被害人龙友良;追缴人民币八百元返还被害人王素花;追缴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张月娟;追缴人民币二千元返还被害人张霞;追缴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刘晓燕。原审被告人宋兵雪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由北京市第一聋人学校教师刘春敏担任手语翻译。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兵雪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宋兵雪及原审被告人高韩生、陆乐乐、刘新苗、潘在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宋兵雪及原审被告人高韩生、陆乐乐、刘新苗、潘在
敏、王美峰分别结伙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分别为巨大和较大的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原判鉴于六原审被告人均系又聋又哑的人、王美峰犯罪时尚未成年、宋兵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但宋兵雪在缓刑期间犯罪;陆乐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罪行,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等情节,对六名原审被告人分别量刑适当。上诉人宋兵雪在二审期间表示服从原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兵雪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X)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云
代理审判员 佟福和
准许上诉人宋兵雪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X)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云
代理审判员 佟福和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二ОО七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王 纯
二ОО七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王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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